法释〔2025〕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合用司法问题的诠释》已于2024年12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8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25年7月24日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合用司法问题的诠释
(202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8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7月24日起执行)
为正确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依法;さ笔氯撕戏ㄈɡ,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司律例定,结合审判实际,造订本诠释。
第一条 案表人遵循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划定,在执行过程中就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由提出异议时掌管执行该执行标的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置;案表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投递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执行异议裁定的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案表人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划定》第六条划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能够依法另行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等主张权势。
第二条 金钱债权纠纷的财富保全、执行中,执行标的存在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案表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首先查封、享有担保物权蹬着先受偿权的申请保全人、申请执行报答被告,以其他已知的轮候查封的申请保全人、申请执行报答第三人。
第三条 案表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造执行的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的,同时判决解除执行措施并写明有关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案号。案表人能够持生效判决要求有关执行法院解除执行措施。
第四条 案表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遵循《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等划定就执行标的的归属提出确权要求的,以被执行报答被告。
第五条 案表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以被执行人等为被告提出返还原物、返还价款或者交付标的物、解决转移登记手续等给付要求的,人民法院能够归并审理,司法还有划定不宜归并审理的,该当别离立案。
第六条 案表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执行人要求人民法院持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由掌管审理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执行法院依法持续执行的,案表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依照下列情景别离处置:
(一)案表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造执行的民事权利的,判决驳回诉讼要求;
(二)案表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造执行的民事权利,执行标的由申请执行人通过拍卖、抵债等执行法式受让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并撤销有关拍卖或者抵债裁定;已向申请执行人交付的,同时判决申请执行人返还,回绝返还的,强造执行;
(三)案表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造执行的民事权利,执行标的已由他人通过拍卖、变卖等执行法式合法获得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变价款,执行法院向案表人发放变价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变价款或者已向被执行人退还渣滓变价款的,同时判决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返还,回绝返还的,强造执行;执行法院向案表人释明执行标的已由他人合法获得而案表人回绝受领变价款的,该当将变价款予以提存,并奉告案表人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能够随时领取。
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划定情景下,案表人以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持续执行谬误,给其造成损失的,能够依法另行向申请执行人、执行担保人等主张权势。
第七条 案表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或者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执行案件已经结案,执行法院未对执行标的进行处罚且执行措施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该当裁定终结诉讼或者终结审查。原由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案表人凭据本诠释第四条、第五条提出简直权、给付要求,人民法院能够持续审理或者审查。
第八条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或者再审申请审查期间,人民法院对作为执行凭据的原判决、裁定等依法决定再审,执行标的系原判决、裁定等所涉争议标的以表的财富,或者案表人可能享有足以排除担保物权蹬着先受偿权的强造执行的民事权利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能够持续审理或者审查,不能认定案表人享有足以排除强造执行的民事权利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傍边止审理或者审查。
第九条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或者再审申请审查期间,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被执行人破产案件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傍边止审理或者审查,治理人收受债务人财富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能够持续审理或者审查。
第十条 案表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经审判监督法式发现支持案表人排除强造执行确有谬误,人民法院认定案表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强造执行的民事权利,判决驳回案表人诉讼要求的,原有关执行法院依照原顺位复原执行;执行标的已合法让渡给他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终结诉讼的,申请执行人能够依法另行向被执行人、案表人等主张权势。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新建商品房执行强造执行,案表人以其系商品房消费者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通常金钱债权的强造执行,并可能证明其主张同时切合下列前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查封前,案表人已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签定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查封前,案表人已支付全数价款,或者已依照合同约定支付部门价款且查封后至一审法庭争吵终结前已将渣滓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执行;
案表人告状要求被执行人解决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切合前款划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案表人诉讼要求的,案表人交付执行的渣滓价款应予实时退还。
第十二条 执行法院冻结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案表人以其已向该账户交付购房款,且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排除相应购房款的强造执行并申请向其发放,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执行法院对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构筑物及其占用领域内建设用地使用权执行强造执行,切合前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划定的商品房消费者因房屋不能交付且无现实交付可能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在构筑物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价款中排除相对应的强造执行并申请向其发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执行强造执行,案表人以其系不动产的买受报答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通常金钱债权的强造执行,案表人与被执行人签定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且在一审法庭争吵终结前交付执行法院的价款足以代为清偿相应主债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切合前款划定的案表人告状要求抵押权人按套解决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依照本条第一款划定判决不得执行,申请执行人能够申请将案表人依本条第一款交付的价款代替被执行人清偿相应债务。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案表人诉讼要求的,案表人交付执行的价款应予实时退还。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执行强造执行,案表人以其系该不动产买受报答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排除通常金钱债权的强造执行,并可能证明其主张同时切合下列前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查封前,案表人已与被执行人签定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查封前,案表人已支付全数价款,或者已依照合同约定支付部门价款且查封后至一审法庭争吵终结前已将渣滓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案表人诉讼要求的,案表人交付执行的渣滓价款应予实时退还。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执行强造执行,案表人以被执行人已将该不动产向其抵偿债务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排除通常金钱债权的强造执行,并可能证明其主张同时切合下列前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案表人与被执行人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债务推广期限已届满,案表人与被执行人在查封前已签定合法有效的以不动产抵债和谈;
(二)有证据证明抵债金额与抵债时执行标的的现实价值根基相当;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查封前,切合下列情景之一,能够认定为本诠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的“非因案表人自身原因”:
(一)案表人与被执行人已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解决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
(二)案表人已要求被执行人推广解决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使命,或者因解决所有权转移登记与被执行人发生纠纷并已告状或者申请仲裁等;
(五)被执行人等通知案表人解决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而其未怠于解决;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的发包人名下的不动产执行强造执行,案表人以其与被执行人约定以不动产折抵工程债务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排除抵押权和通常金钱债权的强造执行,并可能证明其主张同时切合下列前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案表人凭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划定,在查封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被执行的发包人签定合法有效的以不动产折价和谈;
(二)有证据证明抵债金额与抵债时执行标的的现实价值根基相当。
案表人告状要求被执行人解决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切合前款划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执行强造执行,案表人以该不动产系用于产权调换的征收赔偿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强造执行,并可能证明其主张同时切合下列前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查封前,案表人已与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执行单元等依法签定征收赔偿性质的和谈;
案表人告状要求被执行人解决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切合前款划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执行强造执行,案表人以在查封前已与被执行人签定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且已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已解决了合法有效的不动产预报登记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终场处罚,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切合物权登记前提,案表人要求排除强造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不带租拍卖、变卖等情况下的强造执行中,案表人以在查封前已与被执行人签定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合法占有使用执行标的,且已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在租赁期内排除通常债权的不带租强造执行,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切合上述划定前提的案表人签定租赁合同及合法占有使用执行标的均在抵押权设立之前,要求在租赁期内排除抵押权的不带租强造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申请执行人能够对带租拍卖、变卖等情况下的强造执行提出版面异议。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案表人不服,自裁定投递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告状讼的,按前款划定处置。
申请执行人对执行裁定不服,能够自裁定投递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承租人、被执行报答被告向执行法院提告状讼,要求不带租强造执行执行标的的,人民法院经审理,依照下列情景别离处置:
(二)承租人不切合本条第一款划定的,判决准许不带租强造执行该执行标的。
第二十一条 案表人与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之间恶意通同,通过伪造证据,或者单方面凭空案件根基事实,以执行异议之诉故障依法执行的,人民法院该当驳回其诉讼要求,并凭据情节轻重予以?睢⒖哿;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该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案表人等通过虚伪诉讼等方式以至执行标的无法执行或者价值减损等,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该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申请执行人遵循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划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参照本诠释的有关划定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