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照旧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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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照旧滥用职权?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时间:2023-05-26?浏览量:7074





【典范案例】

刘某,A国有企业卖力人。2015年8月,A国有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将企业综合楼对外出租,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同意。B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得知后,遂向刘某体现想购置该楼所有权。因该楼所占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无法通过交易治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王某提出,由其卖力治理所有权过户手续,A国有企业需要积极配合。刘某认为,王某不可能将该楼房进行过户,允许王某的要求也实现不了,遂体现同意。
2015年12月,在未经评估的情况下,刘某代表A国有企业以2000万元的价格与王某签订《综合楼使用权转让条约》,条约约定:王某永久使用该楼,A国有企业需要积极配合王某治理过户手续,过户所需用度均由王某担负。
2016年4月,王某为谢谢刘某并为了以后顺利治理产权变换手续,送给刘某现金10万元。2016年10月,王某凭据条约约定向A国有企业支付综合楼价款2000万元。
2016年11月,王某要求A国有企业配合通过诉讼的方法将综合楼的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经刘某同意,A国有企业应王某的要求虚构了向王某借款2000万元的事实并签订还款协议,之后通过应诉形成《民事调解书》。2017年4月,A国有企业与王某签订《执行息争协议》,同意以综合楼抵偿2000万元的债务。2018年9月,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A国有企业将综合楼抵偿给王某。王某持裁定书到房管部分申请衡宇权属变换挂号。2020年1月,综合楼的产权人由A国有企业变换为王某。
经评估, A国有企业因综合楼所有权转让造成经济损失600万元。案发后,造成的损失已通过正当途径追回。






【不同意见】

本案中,关于刘某收受财物组成受贿罪没有异议,但对其不正确履职行为如何定性爆发了不同。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认为王某不可能将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楼房进行过户,出于这种过于自信,才配合治理综合楼产权过户手续,应当认定为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前期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但未经评估签订条约,积极配合王某通过虚假手段将国有资产所有权转让,其行为性质已经爆发了变革,应当认定为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剖析如下:

一、主观方面的认定应整体评价
差别的犯法在主观方面内容差别,有些犯法会保存一个主观方面的转化,对此,在认定主观方面是故意照旧过失时,应当结合犯法行为的整个历程进行整体评价。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与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方面差别,区分滥用职权照旧失职的要害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即滥用职权者认识到自己在滥用职权,因此,对危害结果接纳放任的间接故意,但也不排除一定情形下的直接故意;而失职者认识到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可能会爆发一定的损害结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制止,以致爆发危害结果,主观态度上是过失。本案中,王某提出购置该楼所有权时,刘某主观上认为国有划拨土地上楼房是无法治理过户手续的,允许王某的要求也实现不了。刘某主观上保存过错,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该行为此时还在失职的评价领域。可是,这只是整个案件的一部分,不可认定刘某对整个案件主观上都是过失,还应结合后续的其他事实综合判断。
二、刘某在未经评估的情况下与王某擅自签订条约时,其主观方面已属于间接故意
凭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治理暂行步伐》第六条划定,企业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应当对资产进行评估。刘某明知需要履行资产评估程序而不去履行,置法定权力行使规范于掉臂。此时,刘某的行为已经凌驾了开始时的认知过失,而转化到具体的渎职行为,属于典范的滥用职权行为。
建立间接故意,关于可能爆发的结果的具体内容,不要求行为人有充分的认识,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危险有可能爆发,而对这种结果爆发的可能性不排斥、不拒绝、听之任之就可以了。笔者认为,刘某作为国有企业卖力人,通常并不会直接追求、希望爆发危害结果,但其对滥用职权行为的危害是保存认识的,不可因为其对危害结果爆发的认识不敷明确而否定刘某具有犯法故意。另外,刘某作为国有企业卖力人,本应在签订条约时维护国有企业的自身利益,却违反了衡宇租赁期限不得凌驾二十年的执法划定,约定王某永久使用该综合楼。条约虽名为使用权转让条约,但从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内容,以及交易所指标的物剖析,其民事执法关系是双方关于综合楼所有权的转让条约而并非租赁条约关系。刘某对条约的具体内容以及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危害是有充分认识的。在这种情形下,仍然签订了对企业极为倒运的条约,说明刘某对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危害保存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的间接故意。因此,刘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三、对刘某应以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本案中,刘某滥用职权,造成国有企业严重损失,组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同时刘某收受王某的行贿,组成受贿罪。凭据“两高”《关于治理贪污行贿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划定,应当以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张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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