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事情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划分划定了纪检监察机关查扣和处理被审查视察人涉案财物的相关程序。实践中,如何精准适用各项处理步伐是做好涉案财物事情的要害所在,这里面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一是扣押与暂扣的区别。扣押与暂扣是纪检监察机关常用的审查视察步伐,凭据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相关划定,二者在适用主体、适用阶段以及适用工具等方面保存一定差别。其一,扣押步伐应当以监委名义进行,而暂扣步伐既可以以纪委名义进行,也可以以监委名义进行;其二,扣押应当在立案后进行,而暂扣可以在初核阶段使用;其三,被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当为被视察人的违法及职务犯法所得;而被暂扣的涉案财物为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在初核阶段主动上交的财物以及被审查人的违纪所得。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办案历程中,查扣步伐会随着案件进程进行相应转换。在初核阶段,核查组对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予以暂扣;后经立案视察,查明该暂扣财物系被视察人涉嫌职务犯法所得,视察组则应变换查扣步伐,对涉案财物进行扣押并实时制作扣押财物清单和涉案财物移交清单,依规依纪依法保管涉案财物。
二是如何理解挂号上交的问题。《规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划定,对被审查视察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收缴、责令退赔或者挂号上交。挂号上交作为涉案财物的处理步伐之一,规则依据主要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4月30日宣布的《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事情人员在海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挂号制度的划定》(中办发〔1995〕7号,以下简称7号文)第二条的划定。在办案实践中,挂号上交主要针对的是被审查人交代涉案财物系违规收受他人的礼品、礼金,但因证据缺乏等原因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不可将其认定为违纪所得,由其自己作出书面说明,按7号文的划定挂号上交的特定情形。需要注意的是,挂号上交的前提是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对涉案财物接纳暂扣或者扣押步伐,如果案件在移送审理之前,被审查视察人只有交代行为而无上交结果,不宜直接认定挂号上交。
三是涉嫌职务犯法所得财物如何随案移送检察机关的问题。凭据《规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划定,对涉嫌职务犯法所得财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凭据相关划定,关于查扣的涉嫌职务犯法所得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依法如数随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值得注意的是,办案时应注意区分违纪违法所得与涉嫌犯法所得,不应不加区分将查扣的涉案财物全部作为犯法所得随案移送司法机关。关于查扣的珍贵物品,应当实时组织被视察人逐件辨认或确认,查清来源与权属状况,并对真伪及价值依法进行鉴定。别的,关于职务犯法案件,犯法所得财物还起着认定犯法事实的作用。在核办案件历程中,既要追缴财物又要牢固证据,深挖细查、追根溯源,形成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不给被视察人留下翻供空间,确保随案移送的犯法所得财物能够充分地认定犯法事实。
四是不属于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如那边置的问题。凭据《规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划定,对经认定不属于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并治理签收手续。上述所称“不属于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既包括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历程中不认定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财物,也包括法院对涉嫌职务犯法案件作出生效判决后,检察机关退回监察机关的非犯法所得类涉案财物中的非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返还财物应在案件完全审结后治理签收手续;关于移送司法机关涉嫌职务犯法案件,若有须要需待判决生效后治理返还手续。办案中,对被视察人使用违规违纪违法所得与正当收入配合购置的不可支解工业,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待结案后予以拍卖、变卖,对不属于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部分依法予以返还。关于被审查视察人的个人用品,应当逐件挂号,随案移送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后返还其家属。(杨德森 作者单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