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的主要依据及适用

MG电子

诫勉的主要依据及适用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时间:2022-09-15?浏览量:8712

近期,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2019年以来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诫勉的情况进行了专门研究,鉴于目前尚未出台关于诫勉的统一制度规范,相关事情要求和程序散见于党内规则、执规律则以及解读释义中,我们凭据有关划定,结合实践中形成的纪律性认识和行之有效的做法,梳理和归纳了诫勉的主要依据、适用的情形、程序、方法、执行、影响期以及申诉权等内容,以期对实践有所指导 。


  诫勉的主要依据


  2003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已废止)划定,领导干部有政治思想、履行职责、事情作风、品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苗头性问题的,应当实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这是党内规则首次对诫勉制度作出划定 。2005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步伐》划定了应当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的7种情形,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分凭据干部治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这是党内规则首次对诫勉谈话的适用主体、适用情形、运用开展等事项作出具体划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事情规则》等党内规则进一步对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诫勉作出划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划定了监察机关凭据监督、视察结果,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凭据治理权限,可以接纳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和予以诫勉4种处理方法,本法是监察机关进行诫勉的主要遵循 。


  诫勉的适用情形


  经过归纳总结,凭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步伐》第二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事情规则》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监察机关监督执法事情划定》第九条等划定,纪检监察机关凭据治理权限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工具保存以下三种情形的,可以对其诫勉谈话或书面诫勉:一是保存轻微的违纪违法问题,不需要追究纪律、执法责任的 ;二是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须对党员领导干部问责,危害较轻的 ;三是保存违纪行为,本应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但具备从轻或者减轻情形,免予党纪(政务)处分并予以诫勉的 。


  诫勉的程序


  诫勉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处理方法,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划定 。凭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步伐》第八条划定,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凭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划定,对同级党委治理的领导干部,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卖力人批准后,纪检监察机关作出诫勉的问责决定 。


  关于立案案件,凭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可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划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划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 。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看成出书面结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划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对免予处分并诫勉的,凭据警告处分审批权限报批后,纪检监察机关书面作出免予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应当在处分决定中明确诫勉的意见,无须再单独作出诫勉决定,凭据有关划定送达 。


  诫勉的方法


  党内规则最初划定的诫勉方法仅为诫勉谈话,如2003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步伐》等划定 。2016年7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划定诫勉包括“以谈话或者书面方法进行诫勉”,之后部分党内规则和国家执法划定也作出类似划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划定了监察机关凭据治理权限“予以诫勉”的处理方法,“予以诫勉”包括诫勉谈话和书面诫勉 。


  经过梳理,仅适用“诫勉谈话”的现行划定主要有:《党政机关厉行节约阻挡浪费条例》第六十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划定》第二十一条、《农村下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划定(试行)》第二十条、《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步伐》第三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事情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等 。


  适用“诫勉”划定主要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治理暂行划定》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监察机关监督执法事情划定》第九条等 。凭据党内规则和执法划定的解读释义,上述划定的“诫勉”包括诫勉谈话和书面诫勉 。


  诫勉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凭据惩戒结果与免职、责令告退等组织处理合并适用 。(黑龙江省纪委监委规则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