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书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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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书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时间:2022-07-27?浏览量:9275

书证是以其所纪录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在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历程中大宗保存,常见书证包括文件、票据、信函、账册、交易明细等 。书证不但能为案件核办提供重要线索和依据,也瞄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起着重要的作用 。笔者结合实践经验,针对书证调取历程中保存的共性问题,谈谈对书证审核把关时需要注意的地方 。


书证收集、调取中的常见问题


一是书证调取不全面 。主要体现在:第一,主体身份质料和职责分工质料调取不齐全 。如渎职类案件中,因缺少被审查视察人所在单位或部分的“三定计划”、职责分工文件等,难以判断其是否为监察工具,难以区分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忽视调取影响事实认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内部划定 。如视察违规为企业配置煤炭资源案件中,没有调取配置煤炭资源的相关执规律则或行业、单位划定,无法了解配置煤炭资源历程中各个单位和部分的职责,无法准确判断是申报环节照旧审批环节违规,是个人违规照旧单位违规等 。第三,延伸取证不全面 。如贪污行贿案中证明赃款赃物来源和去向的书证调取不全,在境外或外地开会、调研期间行受贿的,没有调取收支国(境)或出行纪录、相关集会通知、报销凭证等证据 。


二是书证来源不清 。有的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书证,未附相应的现场勘验检验笔录、搜查笔录,有的相关笔录和清单缺少物品持有人签名,或者文件名称、数量等注明不详,导致书证来源不清 。如被审查视察人伪造的借条,未注明提供人和提取历程,无法判断该借条是相关人员主动提供照旧审查视察人员依法扣押或提取的 。有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和回执的日期晚于书证上标明的日期,取证逻辑杂乱,无法确保该证据与被审查视察人和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


三是书证调取不规范 。主要体现在:第一,缺氨慎取书证的审批手续 。如调取同级党委治理的正职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没有报请同级监委主要卖力人审批 。第二,书证调取手续不规范 。如委托下级监委调取的证据,没有出具委托视察函,部分书证无《调取证据通知书》或《调取证据清单》,有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回执)落款处没有签名和单位盖章 。第三,书证制作说明不规范 。如有的书证调取说明上没有写明是原件照旧复印件,有的只有一名调取人员签名,有的纪录的文件页数与实际不符 。第四,书证缺少要害性内容或信息 。有的书证复印件内容不全,如调取的房产条约,最后签字盖章的一页没有复印,无法准确认定签订条约时间,影响对要害信息的准确认定 。


审核书证需要注意四个方面


针对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在审核书证时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


一是审核书证的客观真实性 。第一,审核书证是否为原件或与原件一致,从而制止当事人伪造证据或者由于疏忽而过失提交证据 。只有经与原件核对无误或经鉴定证明真实,或者以其他方法能证明其真实的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影印本、节录本、译本及复印本,才与原件具有同样的证明力,才华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二,审核书证的内容是否是相关人员的真实意思体现,是否保存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不法取证情形 。如证人仅提供自书质料,未能制作询问笔录的,应审查案件承办部分是否对未能制作询问笔录以及证人自书质料提取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审核书证牢固保管是否科学严谨,制止书证的复印件泛起失真,不可反应原件的内容等 。


二是审核书证的正当性 。第一,审核书证的来源是否正当 。如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是否依法进行,相关笔录或者清单是否详细注明书证的特征、数量、名称等基本要素 。第二,审核调取书证的手续是否规范 。一方面,审核调取书证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手续,书证涉及国家秘密的,是否接纳了须要的保密步伐 。另一方面,审核调取文书是否使用恰当 。第三,审核书证制作说明是否规范 。如事情纪录、事情说明等质料,除单位加盖公章外是否有提供人签字;关于从本监察机关已归档的档册中复印的质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是否凭据书证复印件的规范取证方法进行标注 。


三是审核书证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书证不但内容明确且形式上也相对牢固,相较言词证据而言稳定性更强,但也不可太过依赖书证 。书证一般很难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需要对书证进行剖析、研究和鉴别,以确定其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这里需要注意三点:第一,审核书证自己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关联 。如在视察设立使用“小金库”、违规从事营利运动、贪污行贿等案件中,涉及重要问题的书证,应审核是否有须要通过向涉案人员出示、辨认、鉴定等方法,确定书证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第二,审核书证与笔录之间要害性细节是否一致 。如受贿案中,行贿人交代为谋求职务提拔而送给受贿人款物,而行贿人任职文件显示的职务提拔时间却早于送钱时间,此时应与案件承办部分相同,再次核实请托事项 。第三,审核书证与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是否一致 。如受贿人收受公司股份的,应审核股权挂号时间与行受贿双方交代收受股份的时间以及鉴定意见的基准日是否一致,保存矛盾的应实时核实补证或排除 。


四是审核书证是否全面收集 。这里需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审核主体身份和工商档案质料是否齐全 。注重审核与违纪违法和涉嫌犯法的事实相关联的任免职文件、职责分工证明文件、身份信息质料、前科质料等是否收集齐全;涉及证明企业、事业单位主体的,要审核是否调取了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机读档案,是否凭据情况调取了工商注册资料、公司章程等 。第二,结合案件事实审核影响定性量纪的书证是否齐全 。如自定薪酬或滥发津补贴案件中,应审核关于薪酬治理的相关划定及单位执行情况、财务支出凭证、个人账目明细等书证是否齐全 。第三,关于一些有线索标明确实保存但未能收集到案的书证,因何种原因未能收集,是否另有增补收集的可能,与其他证据保存哪些联系等问题,都应进行审查判断 。需要增补审查视察的,应与案件承办部分相同,由其进行增补,不可按要求增补的,结合其他证据依规依纪依法认定案件事实 。(马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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