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辅导人员清廉从业若干划定》(2009年7月1日起执行,以下简称清廉从业若干划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划定,国有企业辅导人员该当忠诚推广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机谋取私利以及侵害本企衣符益的行为,不得未经核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元、社会集体、中介机构的辅导职务,或者经核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关于中央企业辅导人员清廉自律若干划定的执行法子(试行)》(中企〔2002〕9号)第十一条划定,企业辅导人员经核准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辅导职务,兼职单元赐与的工资或者其他报答(含兼职企业送给企业辅导人员的股份及盈利)该当上交本企业,由企业按赏罚造度处置。 对党政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问题,中央有关部门已经三令五申。对国有企业辅导人员不得违规鄙人属企业兼职问题,也有明确要求。国有企业辅导人员鄙人属企业兼职,弊多利少。不容国有企业辅导人员兼职的关键,是明确其工资关系,不能多拿工资或其他报答。具体要求有:依照干部治理权限,未经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或者本企业核准,企业辅导人员禁绝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辅导职务,或者担任这些企业的照拂或名望职务;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或者本企业核准国有企业辅导人员兼职,该当确定其本职或兼职,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不在一处的,该当并为一处。国有企业辅导人员未经核准兼职的,兼职单元赐与的工资或者其他报答,该当上缴本企业;企业辅导人员幼我出资在经核准兼职的企业合法持有的股份,其盈利不视为幼我兼职取酬,但兼职企业赐与辅导人员的股份及其盈利应视为兼职取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