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范案例
A公司为国有公司,刘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为该公司会计。
2017年8月11日,许某在银行治理业务的历程中,该银行事情人员李某对许某说,自己本月另有25万元的理工业品销售任务没有完成,希望许某购置理工业品资助其完成销售任务。2017年8月12日,许某请示刘某能否用在许某个人账户上生存的A公司公款购置理工业品。刘某考虑到银行是A公司的关系单位,在A公司的业务事情中,李某提供了不少资助,为了资助李某完成理工业品的销售任务,刘某就允许了许某的请示。同日,许某用其个人账户生存的A公司公款25万元购置了理工业品,同年9月19日将理工业品连本带息赎回后存入其保管的A公司公款账户内。
问题:许某用A公司公款购置理工业品的行为,是否组成挪用公款罪?
不同意见
看法一:许某作为国有公司的会计,利用职务便当,用公款购置理工业品,属于进行营利性运动。许某的行为切合挪用公款罪的组成要件,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看法二:许某挪用其个人账户生存的属于A公司的25万元购置理工业品,是经过A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的。并且,购置理工业品的行为是为了A公司的利益,不可认为是挪用公款归许某个人使用。所以,许某的行为不组成挪用公款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看法。
凭据我国刑法的相关划定,国家事情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当,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不法运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运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凌驾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本案中,许某用A公司公款购置理工业品的行为,是否组成挪用公款罪,要害是看许某的该行为是否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自己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应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寄义问题,是这样解释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自己、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本案中,虽然许某用公款购置理工业品,该行为显然是一种营利运动。可是,这件事情是许某向刘某请示以后实施的。刘某考虑到银行是其公司的关系单位,在事情中获得李某许多资助,为了资助李某完成任务,才许可了许某的请示。所以,许某购置理工业品的行为是为了公司利益,而不是为了个人的私利。许某于2017年8月12日用公款25万元购置理工业品,同年9月19日将理工业品连本带息赎回后存入其保管的A公司公款账户内,许某并未谋取任何个人利益,所以,不可认为许某用公款购置理工业品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王法院审理经济犯法案件事情座谈会纪要》,单位卖力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治罪处分。本案中,A公司会计许某挪用其个人账户生存的属于A公司的25万元公款购置理工业品,是单位卖力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其行为不应以挪用公款罪治罪处分。
相关知识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事情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当,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不法运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运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凌驾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9号)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划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自己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划定的国家事情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当,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寄义问题,解释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自己、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王法院审理经济犯法案件事情座谈会纪要》(法发〔2003〕167号):“四、关于挪用公款罪 (一)单位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行为的认定
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卖力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治罪处分。上述行为致使单位遭受重大损失,组成其他犯法的,依照刑法的有关划定对责任人员治罪处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曹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