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诫勉的实务运用中,需注意接纳何种诫勉方法、确定诫勉方法后怎样执行、诫勉关于被诫勉人员有哪些影响以及不平诫勉决定如何救济等问题。
诫勉谈话与书面诫勉的适用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凭据党内规则和国家执规律则划定、监督工具的主体身份、行为的性质结果等因素,确定接纳诫勉谈话照旧书面诫勉方法,特别是在提来由置意见时应当明确诫勉方法,避免适用的随意性。
一是凭据划定确定诫勉方法。如,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日常监督,发明党员干部轻微违纪问题,若凭据监督执纪事情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十条进行诫勉,应适用“诫勉谈话”,而不是“书面诫勉”。
二是结合执行方法具体适用。关于究竟接纳谈话照旧书面方法诫勉的具体情形,问责条例等党内规则和执规律则没有明确。凭据《关于组织人事部分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划定,诫勉谈话与书面诫勉主要区别在于,书面诫勉应当向被诫勉人员发送诫勉文书,在诫勉文书中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同时见告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卖力人。凭据本省相关事情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提出诫勉的处理意见经审批后,无论是诫勉谈话照旧书面诫勉,均应当制作《诫勉决定书》,送达被诫勉人员。《诫勉决定书》、免予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应当抄送被诫勉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有关组织部分。今年4月,黑龙江省纪委监委进一步规范文书模板,取消适用《书面诫勉见告书》《诫勉谈话通知书》文书,由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分通过适当方法见告被诫勉人员作出书面检查或者接受谈话等内容。如此,在我省的实践中诫勉谈话与书面诫勉的唯一区别在于是否通过“谈话”进行诫勉。
三是实践做法。实践中,我们大都接纳了诫勉谈话方法,主要是因为相关于书面诫勉,诫勉谈话更能体现“诫”的严肃和“勉”的温度,通过诫勉谈话指出保存的问题并资助革新,更能彰显出组织的教育和眷注。自2019年以来,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凭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九条,对免予党纪处分后予以诫勉的,全部接纳诫勉谈话方法。接纳书面诫勉方法的主要情形有:一是提来由置意见前已通过谈话了解问题,事实基本清楚,自己认错态度较好的;二是违反中央八项划定精神、形式主义权要主义问题典范案件或问责案件,同时接纳书面诫勉与通报方法处理的;三是拟处理人员所在地路途遥远,书面诫勉有利于提高效率、包管宁静的。
诫勉的执行
凭据党内规则划定和黑龙江省事情要求,进行诫勉谈话的,应当凭据被诫勉人员的职务条理和具体岗位确定谈话人员,在条件适宜的场合进行谈话。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被诫勉人员出示《诫勉决定书》,说明保存的问题,听取其对有关问题认识,见告被诫勉人员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应当制作诫勉谈话笔录,向被诫勉人员核对后由其签字。诫勉谈话可以商请被诫勉人员所在党委(党组)主要卖力人实施,承办部分制作《关于请对××同志诫勉谈话的函》与诫勉谈话的处理意见一并报送审批后执行。
进行书面诫勉的,《诫勉决定书》送达被诫勉人员,同时抄送所在单位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有关组织部分。
承办部分应当见告被诫勉人员作出书面检查,经所在党委(党组)主要卖力人签字后报送承办部分。诫勉影响期满后,承办部分应当接纳适当方法考察了解整改情况。
诫勉的影响期及对被诫勉人员的影响
凭据《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种种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以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考核结果处理步伐》第六条,“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诫勉的影响期为六个月(半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事情条例》第二十四条划定,对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不得列为考察工具。《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划定》第二十一条也划定,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不得晋升职级。这些党内规则,进一步明确了诫勉关于被诫勉人员的影响内容。据此,纪检监察机关作出诫勉决定,应当抄送被诫勉人员所在单位和有关组织部分,由有关单位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或公务员职级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执行六个月的影响期。
关于诫勉影响期的起算时间,无论是诫勉谈话照旧书面诫勉,应当以诫勉的处理意见凭据治理权限最终审批之日起盘算,而不是实际执行的日期或者其他日期。关于被诫勉人员在诫勉影响期内,因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又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影响期如何执行的问题比较庞大,目前还没有相应划定。我们研究认为,诫勉关于被诫勉人员的影响与党纪政务处分关于被处分人的影响是差别的,党纪政务处分的影响期涉及处分决定执行后在影响期内被处分人的年度考核、职务以及人为级别晋升等内容,诫勉影响期仅涉及选拔任用、职级晋升和评优评先等内容,所以不可随意扩大或延长党纪政务处分关于被处分人的影响期,即不可将二者简单相加后执行。对此问题的处理,建议参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考核结果处理步伐》第六条,“领导干部因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划定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其影响期凭据有关划定执行。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凭据影响期长的划定执行”的原则,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吸收诫勉影响期,关于诫勉未执行完的影响期不再执行,仅执行新的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即可。
对诫勉决定不平的申诉
凭据党员权利包管条例第十八条,“党员有党内申诉权,关于党组织给予自己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平的,有权凭据划定程序逐级向自己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第三十五条,“处理、处分所依据的事实质料应当同自己见面。处理、处分的决定应当向自己宣布,并写明党员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关于纪检机关作出的诫勉决定,被诫勉人员申诉的,纪检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凭据监察法第四十九条,“监察工具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自己的处理决定不平的,可以在收随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关于监察机关作出的诫勉决定,被诫勉人员可以在划准时限内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黑龙江省纪委监委规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