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法讯问笔录是用来证明犯法的,是讯问历程的再现,也是剖析案情、治罪量刑和总结办案经验的重要依据。一份高质量的讯问笔录不但要求程序正当,并且组成要件要齐备,细节要清楚。贪污案件虽然有较多的书证、物证,但离不开言词证据的相互印证,笔者结合事情实践,对如何做好贪污案件讯问笔录谈几点看法。
主体身份及主从犯要分清。贪污罪的行为主体是国家事情人员,是从事公务的人员,而监察工具既有从事公务又有从事集体事务治理的人员,同一监察工具因其从事的事情内容差别导致罪名适用也差别。如关于下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中从事治理的人员,他们在履行职务时集公务与村务于一身,要凭据证据质料问清其从事集体事务治理照旧协助政府从事行政治理事情。在配合犯法中,要分清楚各自在其中的职位和作用巨细。如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事情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事情人员勾通,配合将本单位财物不法占有的,应当尽量区分主从犯,凭据主犯的犯法性质确定涉嫌罪名。
职务便当要体现差别性。贪污罪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当,如果利用与职务无关仅因事情关系熟悉作案情况或者易于接近作案目标,凭事情人员身份容易进入某些单位等方条子件不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不组成贪污罪,而可能涉嫌偷窃罪。国家事情人员因职权职责差别,职务便当也不尽相同,纪录时要注意具体化,体现差别性。第一类是单位领导,主要卖力审查、批准、挑唆、处理及其他支配公共财物的职务运动。第二类是单位的经办人和财务人员,利用卖力保管、处理、领取、支出等治理经办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当。第三类是受委托治理经营国有工业的人员,指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而拥有治理经营国有工业的权力的人。第四类是上级领导通过提要求、打招呼,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事情人员的职务便当,要体现出两者的制约关系以及被利用国家事情人员的职务便当。
犯法手段要具体详细。贪污罪是接纳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不法占有公共财物,对此讯问笔录越详细越好,这样不但可以还原犯法历程,并且还能有效避免翻供。一是隐匿扣留型,即将自己基于职务占有、治理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第三人所有,如财务人员收款后不入账,执法人员收取罚没款不上交。二是监守自盗型,利用职务上的便当,用秘密获取的要领,将自己治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如出纳窃取自己治理的包管柜里的钱款。三是欺骗隐瞒型,接纳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要领取得公共财物,如冒充领导签字报销发票。四是其他手段,如利用回扣、条约不法占有公款,将公车挂号在自己名下,将变卖公物的钱款据为己有等。
行为工具要特定明确。贪污罪的行为工具是特定的,必须是公共财物,做笔录时要纪录清楚。凭据刑规则定,公共财物包括国有工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工业、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工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治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工业以公共工业论。做笔录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不要求单位对公共财物的占有具备正当性,如侵占单位不法收取的款项和收受的回扣,也组成贪污罪。二是公共财物不限于有体物,工业性利益也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工具,如单位享有的债权、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等。三是特定款物要写明,如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资金,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对治罪数额、量刑等有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