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犯法案件的讯问笔录,是审查视察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以问话的方法对被审查视察人开展视察事情而形成的书面证据。较之于一般刑事案件,受制于犯法行为的非现场性,职务犯法的视察事情对言词证据的依赖性更为突出。因此,讯问笔录的质量直接影响案件质量。以职务犯法中最为常见的受贿罪为例,提高讯问笔录质量,就要紧紧围绕受贿罪组成要件,突出“三个反应”。
一、反应职权。受贿犯法的实质在于权钱交易,故行为人若没有职权(含职权形成的职位及影响,下同)或没有利用他人职权,就不可认定为受贿犯法。
通常情况下,职权是建立于职务之上,没有职务便没有职权,因此笔录中要优先反应职务。例如,计划局没有治理衡宇产权挂号的权力,房管局没有变换衡宇建设计划的权力,故计划局局长是基于计划局对相关计划的审批权限而拥有主管、卖力等职权,房管局是基于衡宇产权挂号、丈量等审批权限而拥有具体的职权。
行为人是否具备相应职权,系认定行为人是否组成职务犯法的要害,也是最容易被忽视之处。实践中,核办受贿犯法经常集中于查明财物的来龙去脉,渎职犯法经常集中于查明损失结果,而疏于或粗于查明职权作用。常见问题体现为:有职务,但未证明有职权,行为人虽然有具体职务,但其职权被他人取代,形同虚设或在其任职期间,因出差、病休等原因而未履职等;有此权,未证明有彼权,行为人具有卖力或分担某项事务的职权,但请托人利用的并非行为人自己的职权,而是他人的职权;曾有权,未证明仍有权,行为人曾分担或卖力某项事务,但其后因职务调解或分工调解而无权行使该职权。
二、反应谋利。直接受贿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以权索取财物,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二是以权收受财物,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关于如何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凭据“两高”《关于治理贪污行贿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划定,既要证明权钱之间的对价关系,亦要排除正常礼尚往来,特别是认定“允许谋利”时,更要突出是否排除礼尚往来的情况,以证明权钱交易的实质。要突出职权行使,以事实为凭据,查明是否保存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事实。行为人有职有权,但尚需证明该职权是否系其履行的,是否有他人越权行使的可能性。
三、反应犯法合意。行受贿是相对的双方,在认定受贿犯法时缺一不可。在送、收双方都未明确亮相或有一方未能配相助出供述及证言的情况下,更需强化反应犯法合意。要通过讯问受贿人,查明其主观上对他人行贿意图的认识,证明受贿人收受财物的意思体现及行为。要通过询问行贿人,查明其主观上行贿的意图及具体体现,印证受贿人收受意思体现及行为。要通过询问第三方、调取相关证据,印证收、送双方关于权钱交易的合意。
要突出对价关系。在行贿、受贿犯法行为中,实质是权钱交易,即权与钱保存对价关系。这种对价关系,既要切合当事人自己的心理预期,也要兼顾一般人的知识。如,受贿人的权力仅能为行贿人谋取10万元的利益,但行贿人交代基于此而送给受贿人100万元,明显不对常理。受贿人收受他人巨额行贿,但其供述收受的事由竟是多年前让行贿人受益并未几的谋利事项,也属不对常理。之所以泛起这类情况,一是没有准确找到对价关系,二是未在笔录中准确体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