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某工程建设企业掌管人甲在投标A市B区某建设项目过程中,得知社会人员乙与对中标有关键影响的B区住建局局长丙相熟。为确保顺利中标,甲要求乙助忙向丙推荐,并允诺中标后将按工程量的点数赐与乙和丙益处。乙遂撮合甲和丙碰头,并屡次将甲的要求和允诺奉告丙。甲在丙的援手下顺利中标,随即凭据事先约定,将按工程量三个点共计1500万元分屡次交给乙,乙将其中500万元送给丙。
【吩扃定见】
本案中,对于甲组成单元贿赂罪、丙组成受贿罪均不存在异议,但对于社会人员乙组成何罪,则存在四种分歧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乙的行为组成介绍贿赂罪。本案中,乙为甲和丙“穿针引线”,促使双方碰头意识,代为联系,甚至传递贿赂款,援手双方实现贿赂受贿的行为。其行为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水平,该当认定为介绍贿赂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乙该当认定为单元贿赂罪的共犯。本案中,乙接受甲的委托与丙接触,传递贿赂意思,后又援手甲向丙贿送现金,寂纂甲形成共同业贿的犯意,又尝试了具体贿赂的援手行为。因甲组成单元贿赂罪,乙理当以该罪共犯处置。
第三种定见以为:乙该当认定为贿赂罪。乙在甲的请托下形成了贿赂的犯意,并在接受甲1500万元贿款之后,自行决定将其中500万元贿送给丙。乙在贿赂的机遇和数额上已经拥有自主决定权,重要贿赂行为均由其幼我独立实现,该当认定为贿赂罪。必要强调的是,乙组成贿赂罪并不影响对甲认定为单元贿赂罪。
第四种定见以为:乙该当认定为丙的受贿罪共犯。乙虽受甲委托向丙传递贿赂意思,但在贿赂意思的达成、贿赂金额简直定以及赃款的分配方面均积极参加甚至直接决定,其与受贿方的关系更为亲昵,故该当认定为受贿罪。
【评析定见】
笔者赞成第四种定见。在行受贿案件审查调查中,间接贿赂出格是代理贿赂、凋落掮客问题逐步凸起。一些贿赂人通过“凋落中介”或所谓的“专业人士”执行贿赂,买通关节。对行受贿掮客的精准进攻,不仅有助于深刻推动“受贿贿赂一路查”落地见效,也关系到对行受贿案件正确量纪量法的纪法成效能否实现。对乙的行为认定该当客观分析其在行受贿起意、施杏注投机等各个阶段的具体行为,并结合司法的有关划定进行正确认定。
一、乙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介绍贿赂罪的行为界限
所谓介绍贿赂,即行为人在贿赂人和受贿人之间执行沟通、撮合,促使贿赂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实际中,因介绍贿赂行为与援手贿赂以及援手受贿较为靠近,故通常理解为援手受贿方而没有分赃、援手贿赂方却不是为了谋取自己的不正当利益的,成立介绍贿赂罪。本案中乙不仅在甲与丙之间执行了撮合、沟通且为甲转交贿赂款,并且通过上述行为现实获得了1000万元的巨额不当利益,不论是具体的尝试行为还是获利的现实后果,都超出了刑法关于介绍贿赂罪的认定领域。
二、乙的行为与丙的受贿行为更为亲昵
在判断贿赂中央人组成贿赂共犯还是受贿共犯时,往往会考量其与哪一方的关系更为亲昵或者站在哪一方的态度。本案中,固然乙是受贿赂方甲的委托向受贿人丙通报贿赂意思,但随着其行为的进一步深刻,乙逐步成为丙的代理人,与丙成为受贿行为的共同执行者。
首先,从受贿犯意的促成上看,乙早年期伙同甲向丙传递贿赂信息,到后期屡次单独与丙会晤,言说将工程交给甲能获得巨额利益,正是在乙的劝告下,丙逐步形成并坚定了受贿犯意。
其次,从贿款数额的达成上看,乙与甲单独就事成之后的贿赂数额进行了协商,即工程总量的三个点,乙在贿款数额达成方面阐扬了主导作用。
最后,从受贿赃款的分配上看,乙收到贿款后,将其中500万元送给丙,并奉告丙还有1000万元的贿款,但丙因数额太大产生震惊而暂不收取,乙则将渣滓贿款据为己有直至案发。故乙在赃款分配上拥有较大自动权。
三、将乙的行为认定为受贿共犯有助于厘清本案涉案款物的性质
若将乙的行为定性为介绍贿赂罪或贿赂罪(蕴含单元贿赂罪),则乙于案中所获1000万元仅能认定为其幼我的违法所得,虽不影响对该笔赃款的最终处置,但会引发两个问题。一是形成了介绍贿赂或贿赂所得远高于受贿所得的“倒挂”情景,从法理和情理上均难以自圆其说;二是为贿赂方躲避处罚提供了方便。事实上,“凋落中介”之所以不休出现,究其本原在于贿赂方意图通过中央人躲避自己的违法犯罪状为,成立所谓的“防火墙”。实际中,贿赂方在案发后往往将贿赂款说成是征询服务费,中央人是业务服务提供方,至于中央人若何操作,其并不知情,从而覆盖其贿赂的真实意图。所以,将乙的行为认定为受贿共犯,则明确了1500万元全数为贿款的性质,在对乙、丙进行量刑考量、赃款处置等方面,则更为清澈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