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纪】行受贿案件中掮客行为涉嫌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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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行受贿案件中掮客行为涉嫌何罪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时间:2021-05-08?浏览量:13864

【典范案例】

某工程建设企业卖力人甲在投标A市B区某建设项目历程中 ,得知社会人员乙与对中标有要害影响的B区住建局局长丙相熟 。为确保顺利中标 ,甲要求乙资助向丙引荐 ,并许诺中标后将按工程量的点数给予乙和丙利益 。乙遂拉拢甲和丙见面 ,并多次将甲的请求和许诺见告丙 。甲在丙的资助下顺利中标 ,随即凭据事先约定 ,将按工程量三个点共计1500万元分多次交给乙 ,乙将其中500万元送给丙 。

【不同意见】

本案中 ,关于甲组成单位行贿罪、丙组成受贿罪均不保存异议 ,但关于社会人员乙组成何罪 ,则保存四种差别意见 。

第一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组成介绍行贿罪 。本案中 ,乙为甲和丙“穿针引线” ,促使双方见面认识 ,代为联络 ,甚至通报行贿款 ,资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的行为 。其行为已经抵达情节严重的水平 ,应当认定为介绍行贿罪 。

第二种意见认为:乙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罪的共犯 。本案中 ,乙接受甲的委托与丙接触 ,通报行贿意思 ,后又资助甲向丙贿送现金 ,既与甲形成配合行贿的犯意 ,又实行了具体行贿的资助行为 。因甲组成单位行贿罪 ,乙理应以该罪共犯处理 。

第三种意见认为:乙应当认定为行贿罪 。乙在甲的请托下形成了行贿的犯意 ,并在接受甲1500万元贿款之后 ,自行决定将其中500万元贿送给丙 。乙在行贿的时机和数额上已经具有自主决定权 ,主要行贿行为均由其个人独立完成 ,应当认定为行贿罪 。需要强调的是 ,乙组成行贿罪并不影响对甲认定为单位行贿罪 。

第四种意见认为:乙应当认定为丙的受贿罪共犯 。乙虽受甲委托向丙通报行贿意思 ,但在行贿意思的告竣、行贿金额简直定以及赃款的分派方面均积极加入甚至直接决定 ,其与受贿方的关系更为密切 ,故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 。在行受贿案件审查视察中 ,间接行贿特别是署理行贿、糜烂掮客问题逐渐突出 。一些行贿人通过“糜烂中介”或所谓的“专业人士”实施行贿 ,买通枢纽 。对行受贿掮客的精准攻击 ,不但有助于深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落地见效 ,也关系到对行受贿案件准确量纪量法的纪法效果能否实现 。对乙的行为认定应当客观剖析其在行受贿起意、实施、谋利等各个阶段的具体行为 ,并结合执法的相关划定进行准确认定 。

一、乙的行为已经凌驾了介绍行贿罪的行为界限

所谓介绍行贿 ,即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相同、拉拢 ,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 。实践中 ,因介绍行贿行为与资助行贿以伎帐助受贿较为接近 ,故一般理解为资助受贿方而没有分赃、资助行贿方却不是为了谋取自己的不正当利益的 ,建立介绍行贿罪 。本案中乙不但在甲与丙之间实施了拉拢、相同且为甲转交行贿款 ,并且通过上述行为实际获得了1000万元的巨额不当利益 ,岂论是具体的实行行为照旧赢利的实际结果 ,都凌驾了刑法关于介绍行贿罪的认定领域 。

二、乙的行为与丙的受贿行为更为密切

在判断行贿中间人组成行贿共犯照旧受贿共犯时 ,往往会考量其与哪一方的关系更为密切或者站在哪一方的立场 。本案中 ,虽然乙是受行贿方甲的委托向受贿人丙转达行贿意思 ,但随着其行为的进一步深入 ,乙逐步成为丙的署理人 ,与丙成为受贿行为的配合实施者 。

首先 ,从受贿犯意的促成上看 ,乙过去期伙同甲向丙通报行贿信息 ,到后期多次单独与丙碰面 ,言说将工程交给甲能获得巨额利益 ,正是在乙的劝说下 ,丙逐步形成并坚定了受贿犯意 。

其次 ,从贿款数额的告竣上看 ,乙与甲单独就事成之后的行贿数额进行了商量 ,即工程总量的三个点 ,乙在贿款数额告竣方面发挥了主导作用 。

最后 ,从受贿赃款的分派上看 ,乙收到贿款后 ,将其中500万元送给丙 ,并见告丙另有1000万元的贿款 ,但丙因数额太大爆发恐惧而暂不收取 ,乙则将剩余贿款据为己有直至案发 。故乙在赃款分派上具有较大主动权 。

三、将乙的行为认定为受贿共犯有助于厘清本案涉案款物的性质

若将乙的行为定性为介绍行贿罪或行贿罪(包括单位行贿罪) ,则乙于案中所获1000万元仅能认定为其个人的违法所得 ,虽不影响对该笔赃款的最终处理 ,但会引发两个问题 。一是形成了介绍行贿或行贿所得远高于受贿所得的“倒挂”情形 ,从法理和情理上均难以自圆其说;二是为行贿方规避处分提供了便当 。事实上 ,“糜烂中介”之所以不绝泛起 ,究其泉源在于行贿方意图通过中间人规避自己的违法犯法行为 ,建立所谓的“防火墙” 。实践中 ,行贿方在案发后往往将行贿款说成是咨询效劳费 ,中间人是业务效劳提供方 ,至于中间人如何操作 ,其并不知情 ,从而掩盖其行贿的真实意图 。所以 ,将乙的行为认定为受贿共犯 ,则明确了1500万元全部为贿款的性质 ,在对乙、丙进行量刑考量、赃款处理等方面 ,则更为清晰明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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