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A,男,中共党员,某市副市长。2018年3月,A利用权柄为本地B公司老板张某谋取利益后,见B公司某一药品销售供不应求且利润巨大,便提出由其父代销B公司部门药品,张某赞成。A父以出厂价在B公司拿货,再以统一中标价销往左近医院,从中赚取差价。因A父不拥有药品分销商的销售资质,张某遂让其对表以B公司销售员的名义进行销售,在公司收到回款后,再把销售差价返还给A父,同时,A父到B公司拿货不用支付货款,销售不完可退还B公司。A父以此方式在短短两年内获利数百万元,A对此知情并认可。
【吩扃定见】
本案对A是否组成受贿以及受贿数额的认定存在分歧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A父以出厂价在B公司拿货,再以统一中标价售出,从事的是分销商的市场经营活动,从中赚取的销售差价是通过市场经营行为所得的合法收入,不能将此认定为犯法收取的财物。故不认定A受贿。
第二种定见以为:A父自身不拥有分销商销售资质,对表是以B公司销售员的名义进行销售,现实也从事了销售员的工作,A父所得销售差价为其从事销售工作的劳务报答。固然收入高于通常销售员的薪酬,但由于一些私营企业薪酬发放尺度不规范,认定某一职位正常应发几多没有统一尺度,从刑法谦抑性准则启程,对此种行为不宜以犯罪处置。因而,A不组成受贿。
第三种定见以为:A父以分销商的大局获取销售差价,现实上只从事了销售员的工作,而分销商的销售差价远高于销售员的薪酬所得,差额部门实为A利用权柄为张某谋取利益的对价。因而,对A应以受贿论处。
【评析定见】
笔者赞成第三种定见。本案中A父的行为看似分销商经销,实为销售员销售,只有分辨真实和虚伪民事司法行为,结合权钱买卖的性质,能力正确认定是否组成受贿。
一、A父的分销商经销活动是虚伪的
在通过民事经济行为实现的受贿中,固然表表上存在着民事司法关系,但现实上这种民事司法关系是虚伪的,行为人以此来覆盖其受贿犯罪。本案中,A父以出厂价在B公司拿货再以统一中标价售出,从大局上看,A父从事了分销商的经销活动,赚取的是分销商的销售差价。而分销商的经销活动是一种贸易行为,拥有风险性,能否获利以及获利几多都处于不确定状态。本案中,通常分销商到B公司拿货,都要预付货款,有时甚至要提前几个月付款,且销售不完不能退货。而A父自身不拥有分销商销售资质,销售过程中不用投入资金,没有贸易风险,却以分销商的大局获取销售差价,这种情况在B公司仅此一例。同时,B公司在A父所销售地域的市场已经成熟,由公司自己的销售员就能够进行守护,而张某将本由B公司销售员即可实现的工作交由A父做,并以此为名支付销售差价,实则为了感激A利用权柄为其谋取的利益。综上可见,A父所从事的分销商经销活动是虚伪的,凭据〖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划定,虚伪的民事司法行为无效,故A父不应获取分销商的销售差价。
二、A父现实从事了销售员的工作
本案中,A父大局上从事的是分销商的经销活动,现实因其自身不拥有销售资质,对表以B公司销售员的名义进行销售,且在B公司拿货不需付款,拿货后到各医院进行推销,销售不完的退回公司。A父在药品销售过程中也会和医院院长、药剂科主任、采购员进行衔接;发货以来,会和院长、财政人员联系,向医院催款;会把医院对药品的使用情况等信息反馈到B公司,对B公司的药品进行宣传、推广等。综上,A父现实从事了B公司销售员的工作。
三、结合权钱买卖的性质正确认定受贿犯罪
如上所述,A父现实从事了销售员的工作,能够获得合理数额的劳务报答。所谓合理数额,即A父收受的劳务报答在数额上应与其提供服务的正常市场价值相当。若是显著超出市场同类服务报答数额,在A利用权柄为张某谋取了利益的情况下,这种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转化,超出了正常劳务报答的领域。这与以显著高于市场价值销售商品的“买卖型受贿”性质一样。
四、以销售金额与正常劳务报答的差额认定受贿数额
当前我国已步入民法典时期,民法典时期布景下,在处置刑民交错受贿案件的时辰,应充分;ず霉竦暮戏袷氯ㄊ。本案中,A父现实从事了B公司销售员的工作,现实投入了肯定劳动,其能够从B公司获得肯定数额劳务报答,对该部门合法劳务报答该当予以;。B公司的销售员是按药品销售数量领取提成工资,但A父领取的薪酬不是销售员的销售提成,而是分销商的销售差价,显著高于销售提成,差额部门实为A利用权柄为张某谋取利益的对价,故应认定为受贿。即A的受贿数额=(销售差价–销售提成)×销售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