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王某,男,中共党员,某市交通局副局长,某重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系该市交通局下设机构,以下简称“指挥部”)掌管人。2018年12月,该市A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私有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急需支付农夫工工资,A公司董事长李某找到王某,要求王某从指挥部为A公司告贷300万元,王某赞成。2018年12月20日,经王某签批,指挥部借给A公司300万元。2019年5月20日,A公司送还了上述告贷。经查,王某未从中谋取幼我利益。
【吩扃定见】
本案在解决过程中,对于王某上述行为是否组成挪用公款罪存在吩扃。
第一种定见以为:王某作为某市交通局副局长、指挥部掌管人,明知300万元系单元公款,犯法将该款借给A公司,以至该款子脱离指挥部的把握和节造达5个月之久,固然A公司最终送还了该款子,但王某的行为已组成挪用公款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王某虽有违规出借公款的行为,但该300万元的告贷对象是A公司,不切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钟装挪用公款归幼我使用”的要件划定,不应认定王某的行为组成挪用公款罪,而宜以违规出借公款予以定性,依照违反工作纪律进行评价。
【评析定见】
笔者赞成第二种定见。
一、王某的行为不组成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划定,国度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方便,挪用公款归幼我使用,进行犯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投机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上述第一种定见以为,王某作为国度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方便挪用300万元给A公司使用,超过三个月未送还的行为,切合法定的挪用公款罪所列举的情景,应认定组成挪用公款罪。但因其未思考“挪用公款归幼我使用”具体要件,因而,这种概想是谬误的。
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利用司法若干问题的诠释》(法释〔1998〕9号,以下简称《诠释》),挪用公款罪,有三种具体的阐发大局:(1)挪用公款归幼我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幼我进行投机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幼我使用,进行打赌、走私等犯法活动的?杉,无论哪种具体阐发大局,“归幼我使用”是组成挪用公款罪的法定必备要件。
本案中,王某将公款300万元以指挥部的名义出借给李某的A公司,是否属于挪用公款归幼我使用?这涉及到对“归幼我使用”寓意的理解。《诠释》已经明确,“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幼我使用”。据此理解,本案中王某将公款借给私有公司A公司,属于挪用公款归幼我使用无疑。但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诠释》,对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划定的国度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方便,挪用公款“归幼我使用”的寓意,进行了专门的立法诠释,其划定,有下列三种情景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幼我使用”:(1)将公款供自己、亲友或者其他天然人使用的;(2)以幼我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元使用的;(3)幼我决定以单元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元使用,谋取幼我利益的。该立法诠释明确了挪用公款“归幼我使用”的具体寓意,最高人民法院《诠释》中的有关界定,因与立法诠释矛盾,不再合用。因而,不能因王某将300万元借给私有公司使用,便认定其挪用公款归幼我使用。
本案中王某决定,以指挥部名义出借300万元给A公司,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诠释,必须查实王某在其中谋取幼我利益,方可证明其挪用公款“归幼我使用”。但经查证,王某在本案中未谋取幼我利益,因而,其行为不切合挪用公款罪的法定组成要件,不组成挪用公款罪。
二、王某违规出借公款的行为属于违反工作纪律
王某的行为虽不组成挪用公款罪,但其将指挥部治理、使用的财政拨付资金300万元出借,违反了财政部《行政单元财政规定》第二十一条“行政单元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元获得的项目资金,该当依照核准的项目和用处使用”和第四十条“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行政单元不得将占佑注使用的国有资产对表出租、出借”的划定。应认定王某违反工作纪律,并凭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怨佝务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蹬仔关划定赐与其党纪政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