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八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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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八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来源:?时间:2010-04-20?浏览量:13656

第八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十三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事情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下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事情 。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集会,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集会,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下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照旧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凭据具体情况决定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凭据事情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 。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集会 。他们的事情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

    第四十四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规则,检查党的路线、目标、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增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糜烂事情 。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规则的比较重要或庞大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包管党员的权利 。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庞大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下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明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开端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

    第四十五条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事情,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案件所作的决定 。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获得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下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差别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明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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