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司法合用加强类案检索的领导定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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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司法合用加强类案检索的领导定见(试行)
起源:司法事务部?功夫:2020-07-27?浏览量:25466
 为统一司法合用,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审判工作现实,就人民法院类案检索工作提出如下定见。
  一、本定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根基事实、争议焦点、司法合用问题等方面拥有类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解决案件拥有下列情景之一,该当进行类案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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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不足明确裁判规定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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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承法子官依附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正确性掌管。
  四、类案检索领域通常蕴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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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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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领导性案例以表,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能够不再进行检索。
  五、类案检索能够选取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步骤。
  六、承法子官该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了局进行类似性鉴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
  七、对本定见划定的该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承法子官该当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会商及审理汇报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注明,或者造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汇报,并随案归档备查。
  八、类案检索注明或者汇报该当客观、全面、正确,蕴含检索主体、功夫、平台、步骤、了局,类案裁判重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了局使用情况予以分析注明。
  九、检索到的类案为领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该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司法、行政律例、司法诠释相矛盾或者为新的领导性案例所取代的之表。
  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能够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十、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领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该当在裁判文书寺讽中回应是否参照并注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能够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十一、检索到的类案存在司法合用不一致的,人民法院能够综合法院层级、裁判功夫、是否经审判委员会会商等成分,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立司法合用吩扃解决机造的执行法子》等划定,通过司法合用吩扃解决机造予以解决。
  十二、各级人民法院该当积极推动类案检索工作,加强技术研发和利用培训,提升类案推送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各高级人民法院该当充分使用现代信息技术,成立审判案例数据库,为全国统一、权威的审判案例数据库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十三、各级人民法院该当定期综合整顿类案检索情况,通过肯定大局在本院或者辖区法院公开,供法官办案参考,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治理部门登记。
  十四、本定见自2020年7月3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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