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2015]14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出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成立健全统一盛开、竞争有序的构筑市场系统,营造平正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构筑市场秩序,我部造订了《关于推动构筑市场统一盛开的若干划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循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器重推动构筑市场统一怒放工作,加强组织辅导和监督查抄;依照国务院行政审批造度鼎新的总体部署和本划定的要求,全面算帐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造订的涉及构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治理的各项划定;依照成立省际协调联动机造的要求,明确本地域掌管构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请于2015年10月31日前将《省际协调联动机造名单》报送我部构筑市场监管司。
联 系 人:杨紫烟、明刚
联系电话:010-58933373,58934994(传真)
附件:1.关于推动构筑市场统一盛开的若干划定
2.省际协调联动机造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9月21日
关于推动构筑市场统一盛开的若干划定
第一条 为成立健全统一盛开、竞争有序的构筑市场系统,推进构筑企业平正竞争,加强对构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的监督治理,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构筑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关于推进市场平正竞争守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定见》(国发〔2014〕20号)等,造订本划定。
第二条 构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承揽房屋构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监督治理活动,合用本划定。
本划定所称构筑企业是指获得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资质资格证书的企业。
本划定所称跨省承揽业务是指构筑企业到注册地点地省级行政区域以表的地域承揽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度关于推进企业深入鼎新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政策疏导,营造有利于实力强、诺言好的构筑企业发展跨省承揽业务的宽松环境。
第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该当依照简政放权、方便企业、规范治理的准则,简化前置治理,强化事中过后监管,赐与表地构筑企业与本地构筑企业一致待遇,尝试统一的市场监管,推动构筑市场统一盛开。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全国构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执行统一监督治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本地域承揽业务的表地构筑企业执行监督治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成立全国构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颁布平台,与各省级平台相对接,统一公开各地构筑市场监管和诚信行为信息。
第六条 构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该当吃祗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向工程地点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企业根基信息。企业根基信息内容应蕴含: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安全出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施工企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在本地承揽业务掌管人的录用书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构筑企业该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掌管。企业根基信息发生调换的,该当实时奉告工程地点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 工程地点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构筑企业报送的根基信息后,该当实时纳入全省统一的构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公告本地域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录入根基信息后,可在工程地点地省级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省级行政区域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构筑企业反复报送信息,或每年度报送信息。
在全国构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颁布平台可查问到的信息,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该当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核查,不再要求构筑企业提交纸质资料。
第八条 处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构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治理工作中,不得违反司法律规的划定,直接或变相尝试以下行为:
(一)擅自设置任何审批、登记事项,或者奉告前提;
(二)收取没有司法律规凭据的任何用度或保障金等;
(三)要求表地企业在本地域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四)强造扣押表地企业和人员的有关证照资料;
(五)要求表地企业注册地点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拥有关证明;
(六)将资质资格等级作为表地企业进入本地域承揽业务的前提;
(七)以本地域承揽工程业绩、本地域获奖情况作为企业进入本地市场前提;
(八)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参与解决入。ㄊ校┦中;
(九)其他故障企业自主经营、平正竞争的行为。
第九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该当在本地域构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中,统一颁布中标企业(蕴含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的承包企业)项目班子人员信息,并将中标信息和现场法律查抄相结合。在构筑市场监督查抄时,重点核查项目班子人员与中标信息不一致、项目掌管人不履职、构筑企业在多个项目更换项目掌管人等行为,依法查处构筑企业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报送企业根基信息时弄虚作假的构筑企业,工程地点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该当将其列入黑名单,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同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构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颁布平台上向社会颁布。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成立构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监管省际协调联动机造。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该当明确本地域掌管构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工程地点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该当实时传递表地构筑企业在本地域承揽业务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注册地点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该当积极协助其他省市核实本地构筑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等有关信息,共同处置构筑企业在跨省承揽业务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联动监管。
第十二条 注册地点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表地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本地构筑企业,要实时发展动态核查。经核查,企业不切合伙质尺度的,该当依法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该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对本地域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构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管工作执行监督,对设立不合理前提限度或倾轧表地企业承揽业务的,该当实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传递品评。
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受理全国涉及构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监督治理的举报投诉,对违反本划定第八条及企业反映强烈、举报投诉较多、拒不整改的地域进行约谈、传递、曝光。
第十四条 构筑企业在本划定执行之日前已经解决跨省承揽业务登记的,除依照本划定调换信息表,任何单元或幼我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报送信息。
第十五条 本划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与本划定不一致的,按本划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