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合用司法问题的领导定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5月4日第16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公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合用司法问题的诠释》等司法和司法诠释的划定,结合本省民事审判现实,造订本定见。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简直定
1、因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发生纠纷,现实施工人告状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通常不追加发包报答案件当事人,但为查明案件事实必要,人民法院可追加发包报答第三人。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纠纷,发包人仅告状承包人或仅告状现实施工人的,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将现实施工人或承包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2、现实施工人以被挂靠单元名义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实施工人或被挂靠单元单独告状发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发包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被挂靠单元或现实施工报答案件当事人;发包人告状现实施工人或被挂靠单元的,人民法院可依被挂靠单元或现实施工人的申请,追加被挂靠单元或现实施工报答案件当事人。
3、未经登记成立的工程项目部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以设立该项目部的法人或法人的分支机构为当事人。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
4、同时切合下列情景的,应认定为挂靠经营,所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现实施工人未获得构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过资质等级;
。2)现实施工人以构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施工队或者项目部等大局对表发展经营活动,但与构筑施工企业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统一的财政治理,没有规范的人事任免、调动或聘用手续;
。3)现实施工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构筑施工企业只收取治理费,不参加工程施工、治理,不承担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
5、切合下列情景之一的,应认定为违法分包,所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实现;
。2)分包单元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前提;
。3)分包未经建设单元认可;
。4)分包单元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6、同时切合下列情景的,应认定为劳务分包,所签定的合同有效:
。1)现实施工人具备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尺度划定的一种或几种项主张施工资质,承包的施工工作仅是整个工程的一路或几路工序,而不是工程的整套工序;
。2)承包的方式为提供劳务,而非包工包料。
7、发包人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告状前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划定超规模建设的,所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告状前补办手续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三、建设工程价款简直定
8、登记合同约定的价款与中标价不一致的,如该工程属必须招投标的工程,应按中标价确定工程价款;如该工程不属必须招投标的工程,当事人举证证明登记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暗示或现实推广的合同,能够登记合同的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9、承包人就招投标工程承诺对工程价款予以大幅度让利的,属于对工程价款的内容性调换,应认定无效;承包人就非招投标工程承诺予以让利,如无证据证明让利后的工程价款低于施工成本,可认定该承诺有效,按该承诺结算工程价款。
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后肯定期限内予以回答,但未约定逾期不回答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要求按结算文件确定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该当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止推广,工程未落成但质量合格的,应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13、犯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现实施工人与承包人约定以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价款作为双方结算凭据的,应按该约定确定现实施工人应得的工程价款;现实施工人举证证明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了局侵害其合法权利的,人民法院可凭据现实施工人的申请,凭据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及有关签证确定现实施工人应得的工程价款。
1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工程保建使命和责任,发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截留肯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建金。
四、违约责任简直定
15、承包人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主张工期顺延权,发包人以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解决工期顺延签证抗辩的,如承包人举证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解决工期顺延签证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过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举证证明因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严重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对其主张,可予支持。
因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而认定承包人享有工期顺延权的,顺延期间自觉包人拖欠工程进度款之日起至进度款付清之日止。
五、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
16、装璜装建工程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工程勘测人或设计人就工程勘测或设计费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1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
18、分包人或现实施工人实现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使命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总包人或犯法转包人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领域内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
19、本领导定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