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工商行政治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保险买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切实守护平正公正的商品房买卖秩序,贯彻《合同法》、《物权法》等司法律规和部门规章,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进行了订正,造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充分意识奉行本合同示范文本的意思,积极提倡和疏导商品房买卖当事人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做好示范文本使用事项和市场买卖风险提醒等宣贯工作。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实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工商总局联系。
自本合同示范文本颁布之日起,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
201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