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信访条例
第431号
《信访条例》已经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持各级人民当局同人民人民的亲昵联系,;ば欧萌说暮戏ㄈɡ,守护信访秩序,造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取手札、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大局,向各级人民当局、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定见或者投诉要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置的活动。
选取前款划定的大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定见或者投诉要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当局、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工作部门该当做好信访工作,当真处置来信、欢迎来访,倾听人民人民的定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人民的监督,致力为人民人民服务。
各级人民当局、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工作部门该当通顺信访渠路,为信访人选取本条例划定的大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定见或者投诉要求提供方便前提。
任何组织和幼我不得进攻报仇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该当在各级人民当局辅导下,对峙属地治理、分级掌管,谁主管、谁掌管,依法、实时、当场解决问题与沟通教育相结合的准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当局、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工作部门该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推广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该当成立统一辅导、部门协调,两全两全、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成立排查调处机造、成立信访督查工作造度等方式,实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当局、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各工作部门的掌管人该当阅批重要来信、欢迎重要来访、听守信访工作汇报,钻研解决信访工作中的凸起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该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当局该当依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准则,确定掌管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掌管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当局掌管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推广下列职责:
(一) 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当局交由处置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置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查抄信访事项的处置;
(五)钻延注分析信访情况,发展调查钻研,实时向本级人民当局提出美满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当驹熹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当局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领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当局该当成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造,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遵循有关司法、行政律例和本条例的划定,查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肯定领域内予以传递。
各级人民当局该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查核系统。
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定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度机关工作以及;ど缁峁怖嬗泄毕椎,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元赐与嘉奖。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就的单元或者幼我,由有关行政机关赐与嘉奖。
第二章 信访渠路
第九条 各级人民当局、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工作部门该当向社会颁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讯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欢迎的功夫和地址、查问信访事项处置进展及了局的方式等有关事项。
各级人民当局、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工作部门该当在其信访欢迎场所或者网站颁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司法、律例、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置法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方便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当拘陌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当局该当成立行政机关掌管人信访欢迎日造度,由行政机关掌管人协调处置信访事项。信访人能够在颁布的欢迎日和欢迎地址向有关行政机关掌管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当拘陌其工作部门掌管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能够就信访人反映凸起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 国度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成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本地提出信访事项、查问信访事项解决情况提供方便。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该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成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当局、当局有关部门、下级人民当局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当局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该当实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要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能够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要求受理凭证到本地人民当局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欢迎场所查问其所提出的投诉要求的解决情况。具体执行法子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划定。
第十三条 设区的视注县两级人民当局能够凭据信访工作的现实必要,成立当局主导、社会参加、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造。
信访工作机构该当组织有关社会集体、司法增援机构、有关专业人员、社会自愿者等共同参加,使用征询、教育、协商、排解、听证等步骤,依法、实时、合理处置信访人的投诉要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定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能够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司法、律例授权的拥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元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集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元中由国度行政机关录用、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该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蹊径解决的投诉要求,信访人该当遵循有关司法、行政律例划定的法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权柄领域内的信访事项,该当别离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划定。
第十六条 信访人选取走访大局提出信访事项,该当向依法有权处置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在解决的,信访人在划定期限内向受理、解决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统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通常该当选取手札、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大局;信访人提出投诉要求的,还该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要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选取口头大局提出的投诉要求,该当纪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要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 信访人选取走访大局提出信访事项的,该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欢迎场所提出。
多人选取走访大局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该当推举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该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掌管,不得凭空、曲解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该当遵守司法、律例,不得侵害国度、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势,自觉守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度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犯法荟萃,围堵、冲击国度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梗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造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度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犯法限度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欢迎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涯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欢迎场所的;
(五)鼓励、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把持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侵扰公共秩序、妨害国度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该当予以登记,并分辨情况,在15日内别离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划定的信访事项,该当奉告信访人别离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该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蹊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该当奉告信访人遵循有关司法、行政律例划定法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遵循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当局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置决定的信访事项,该当转送有权处置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垂危的,该当实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当局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依照“属地治理、分级掌管,谁主管、谁掌管”的准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置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当局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当局信访工作机构传递转送情况,下级人民当局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当局信访工作机构汇报转送信访事项的解决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必要反馈解决了局的,能够直接交由有权处置的行政机关解决,要求其在指定解决期限内反馈了局,提交办结汇报。
依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划定,有关行政机关该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奉告信访人,并按要求传递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依照本条例划定直接向各级人民当局信访工作机构以表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该当予以登记;对切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划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权柄领域的信访事项,该当受理,不得推诿、周旋、迟延;对不属于本机关权柄领域的信访事项,该当奉告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可能当场回答是否受理的,该当当场书面回答;不能当场回答的,该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奉告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之表。
有关行政机关该当相互传递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告发资料及有关情况泄漏或者转给被检举、告发的人员或者单元。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该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置的行政机关分立、归并、撤销的,由持续行使其权柄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当局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垂危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能够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汇报。处所各级人民当局接到汇报后,该当立即汇报上一级人民当局;必要时,传递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有关部门接到汇报后,该当立即汇报本级人民当局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传递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汇报后,该当立即汇报国务院;必要时,传递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垂危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垂危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该当在职责领域内依法实时采取措施,预防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解决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解决信访事项,该当恪尽职守、秉公处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造、教育沟通,实时妥善处置,不得推诿、周旋、迟延。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定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该当当真钻研论证并积极选取。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该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置的行政机关解决信访事项,该当听守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能够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注明情况;必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能够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能够进行听证。听证该当公开进行,通过质询、争吵、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领域、主持人、参与人、法式蹬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划定。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置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该当遵循有关司法、律例、规章及其他有关划定,别离作出以下处置,并书面回答信访人:
(一)要求事实明显,切合司法、律例、规章或者其他有关划定的,予以支持;
(二)要求事由合理但不足司法凭据的,该当对信访人做好诠释工作;
(三)要求不足事实凭据或者不切合司法、律例、规章或者其他有关划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置的行政机关遵循前款第(一)项划定作出支持信访要求定见的,该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元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该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掌管人核准,能够适当耽搁解决期限,但延持久限不得超过30日,并奉告信访人延期理由。司法、行政律例还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置定见不服的,能够自收到书面回答之日起30日内要求原解决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要求的行政机关该当自收到复查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定见,并予以书面回答。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定见不服的,能够自收到书面回答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要求复核。收到复核要求的行政机关该当自收到复核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鉴定见。
复核机关能够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划定进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鉴定见能够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功夫不推算在前款划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鉴定见不服,依然以统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要求的,各级人民当局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该当实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划定的解决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划定反馈信访事项解决了局的;
(三)未按划定法式解决信访事项的;
(四)解决信访事项推诿、周旋、迟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置定见的;
(六)其他必要督办的情景。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该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选取改进建议的,该当注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该当实时向本级人民当局汇报,并提出美满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周旋、迟延、弄虚作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能够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赐与行政处罚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信访工作机构该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当局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汇报: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选取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选取情况。
第六章 司法责任
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景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遵循有关司法、行政律例的划定赐与行政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或者滥用权柄,侵害信访人合法权利的;
(二)行政机关该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利的;
(三)合用司法、律例谬误或者违反法定法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利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置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要求定见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该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划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该当推广督办职责而未推广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更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划定,有下列情景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更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行政处罚: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划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权柄领域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划定期限内书面奉告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置的行政机关在解决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更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行政处罚:
(一)推诿、周旋、迟延信访事项解决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明显,切合司法、律例、规章或者其他有关划定的投诉要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划定,将信访人的检举、告发资料或者有关情况泄漏、转给被检举、告发的人员或者单元的,依法赐与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置信访事项过程中,风格粗鲁,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赐与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划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垂危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行政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进攻报仇信访人,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的,依法赐与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划定的,有关国度机关工作人员该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品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品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忠告、训诫或者造止;违反团圆游行示威的司法、行政律例,或者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措置措施、赐与治安治理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凭空曲解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赐与治安治理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社会集体、企业事业单元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对表国人、无国籍人、表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置,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