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土地治理划定行为处分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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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03月 13日 星期四 
违反土地治理划定行为处分步伐
来源:?时间:2008-06-02?浏览量:5323
  【宣布单位】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包管部、领土资源部
  【宣布文号】-----------
  【宣布日期】2008-05-29
  【生效日期】2008-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执规律则
  【文件来源】领土资源部

违反土地治理划定行为处分步伐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包管部、领土资源部令第15号)




  《违反土地治理划定行为处分步伐》已经2007年12月5日监察部第11次部长办公集会、2007年12月4日原人事部第5次部务集会、2007年11月2日领土资源部第12次部长办公集会审议通过。2008年5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宣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2日监察部、领土资源部第9命令宣布的《关于违反土地治理划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步伐》同时废止。


违反土地治理划定行为处分步伐

  第一条  为了增强土地治理,惩办违反土地治理划定的行为,凭据《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有违反土地治理划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土地治理划定行为的个人,应当担负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凭据治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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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行政规则、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包管部分制定的处分规章对违反土地治理划定行为的处分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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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历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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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治理划定,滥用职权,不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前款划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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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处分:

 �。ㄒ唬┪シ捶ǘㄌ跫�,进行土地挂号、宣布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的;

 �。ǘ┟髦ㄉ柘钅坑玫厣嫦游シ赐恋刂卫砘�,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治理用地审批、宣布土地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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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ㄋ模┒郧泻匣ǖ慕ㄉ栌玫厣昵牖蛘咄恋毓液派昵�,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凌驾划按期限未予治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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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治理划定,滥用职权,不法低价或者无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前款划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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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未经批准或者接纳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不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不法转让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赔偿用度和其他有关用度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历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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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治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申报、报批等历程中,有谎报、瞒报用职位置、地类、面积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不良结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及其事情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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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谕恋毓┯讨�,因严重不卖力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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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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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交代违反土地治理划定行为,并主动接纳步伐有效制止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依法应当由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将有关案件质料移送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依法实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见告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给予处分,且本部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有关案件质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实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见告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

  第二十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移送案件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正当、手续完备。

  移送的案件质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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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案件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其移送。

  第二十二条  有违反土地治理划定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步伐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包管部、领土资源部卖力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步伐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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