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管〔2008〕66号 |
各市建委,省直有关部分,省国资委治理的有关企业:
凭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治理划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治理划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及相关划定,我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治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建筑治理处联系。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治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治理,凭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治理划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划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治理划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相关划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
(一)申报资质的一般划定
1、企业申请资质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宣布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规模应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装置工程、装修工程施工相关内容。
2、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中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企业的增项资质品级不得高于主项资质品级。
经原资质许可机关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交换。
3、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种种资质。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笼罩规模内的种种专业承包资质,即可承揽相应的专业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揽其资质笼罩规模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资质。
施工总承包资质笼罩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按建设部相关划定执行。
4、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但申请品级最高不凌驾一级,且应满足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5、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6、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品级凭据最低资质品级审定。
7、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爆发有《划定》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8、省、设区市建设主管部分应当自受理申请质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信息工业、消防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分送同级相关专业部分审核,相关专业部分应在20日内将审核意见返回同级建设主管部分。
(二)许可权限
1、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一级资质;
(2)国务院国有资产治理部分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资质;
(3)水利、交通、信息工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4)涉及多个专业部分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5)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6)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品级资质、都会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品级资质。
2、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除以上第1条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实施的部格外,由省建设主管部分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2)省国有资产治理部分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品级资质;
(5)铁路、民航、信息工业、交通、水利、消防、矿山、冶炼方面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3、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除以上第2条由省建设主管部分实施的部格外,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分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装置、维修企业资质。
(三)对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按下列划定进行资质审定:
1、整体改制的企业,按资质变换程序治理;
2、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品级。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按资质变换程序治理;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凭据其实际抵达的资质条件,凭据《划定》中的审批程序审定;
3、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以上企业的,应凭据其实际抵达的资质条件,凭据《划定》的审批程序对分立后的企业划分重新审定资质品级。
(四)申报程序
1、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卖力批准的资质,在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分指导资助下,由省建设主管部分初审后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
2、省建设主管部分卖力批准的资质,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分或省管试点县(市)建设主管部分初审后上报。
3、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卖力批准的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建设主管部分上报批准。
4、国务院国有资产治理部分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实施的资质许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治理部分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提出申请,其余的资质申请凭据属地化治理。
5、省国有资产治理部分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和省建设主管部分实施的资质许可,由省国有资产治理部分直接监管的企业向省建设主管部分提出申请,其余的资质申请凭据属地化治理。
6、增项资质凭据主项资质申请渠道申请。
(五)资质证书变换及程序
1、企业申请变换资质证书中涉及企业名称变换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卖力治理。
2、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许可的资质证书内容变换(不含名称变换)和省建设主管部分许可的资质证书企业名称变换均由省建设主管部分卖力治理。
3、省建设主管部分许可的资质证书除企业名称以外的证书内容变换均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分卖力治理。
4、具有《划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换的,企业应向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提出申请。
5、资质证书变换凭据主项资质申请渠道申请。
二、申请资料
(一)一般要求
1、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卖力。
2、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附件资料按本细则划定的顺序进行装订。《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工业、民航等专业部分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分,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申请建设部实施的资质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五份,附件资料二套。
3、资质申请资料受理机关卖力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生存备查。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
上级相关主管部分对企业申请资料有疑异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须要时要配合相关部分进行实地视察。
4、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逐页编写页码。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5、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二)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颐魅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卖力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卖力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条约、厂房的衡宇产权证或衡宇租赁条约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9、企业宁静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资料,但应提供企业宁静生产治理制度文件。
10、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
(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3)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批准文件;
(4)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宣布通知(或宣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
(6)企业信息化建设及应用情况的说明;
(7)企业技术卖力人的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三)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包管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包管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应专业的证明质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四)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品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工程条约、中标通知书;
2、切合国家划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应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能反应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五)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资料应按首次申请资质的要求治理;申请除最低品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本细则“二、申请资料中第(四)工程业绩资料”所要求的全部资料。
(六)因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合并需重新审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资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计划(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支解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申请资质证书变换,应当提交以下质料:
1、资质证书变换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来源件;
4、与资质变换事项有关的证明质料。
(八)、资质延续
资质证书延续按本细则划定的申报程序治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
三、资质审查的一般划定
1、直接受理企业资质申请资料的建设主管部分应当核对企业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2、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划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治理步伐》(建市〔2007〕9号)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纪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3、资质许可凭据需要可实行实地核查制度。建设主管部分应将核查情况予以纪录,并建立核查档案。
4、资质许可实行公示通告制度。资质许可结果的公示通告通过网络或报刊等新闻媒介进行宣布。
5、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质料应当至少生存五年。
6、上级建设主管部分有权对下级建设主管部分受理的企业申请质料、初审部分的审核质料进行监督检查。
7、设区市建设主管部分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后30日内,将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建设主管部分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备案,同时抄送同级相关专业部分。
四、资质证书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制定,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具体编码步伐按建设部相关划定执行。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和六个副本(特级十二个副本)。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质证书副本数量的,应持增加证书的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治理。企业资质副本最多增加三本(特级不凌驾六本)。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分依法宣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在全国规模内有效。
(四)建筑业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申请补办。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需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补办资质证书的报告;
2、《建设工程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
3、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五)企业因变换、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收回资质证书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卖力收回原资质证书并销毁。
(六)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企业首次取得最高品级主项资质的日期为资质证书有效期盘算起始时间。企业资质爆发变换的,有效期稳定,其中涉及到主项升级,或分立、重组事项的,按新批准时间作为有效期的起始日。
(七)资质证书的续期
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经资质许可机关审查同意的,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签发有效期延续五年的意见;差别意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审定。
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60日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分可受理其申请,但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时间内资质证书失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工程建设运动,企业必须重新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五、监督治理
(一)监督治理的内容包括对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企业资质条件的监督检查。
(二)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分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运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凭据外地实际情况制定资质许可的层级监管步伐和监管标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实施监督治理。
关于爆发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爆发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分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分结果或处理建议实时见告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同时将处分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资质许可机关实时核查其资质条件。
(三)资质许可机关应建立资质处分信息公示制度,实时将有关处分信息向社会宣布,并报上一级建设主管部分备案。
(四)监督检查方法为按期检查、抽查和专项稽察。监督检查的笼罩面不得低于5%。核查中发明企业不切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通知企业限期纠正,整脱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整改历程中企业应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
六、过渡期的有关划定
(一)《划定》实施前已取得建筑业资质的企业,在《划定》实施后其资质证书暂不统一换发,在建设部新的标准公布实施前,原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在过渡期内,暂按以下划定执行: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的专业工程类别资质不凌驾5项。
选择专业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不凌驾5项的专业承包序列内种种别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序列的种种别资质,不得增项总承包资质;抵达资质标准的,可以申请不凌驾现有主项资质品级的总承包资质,但须将总承包资质变换为主项资质,且主增项资质切合前款要求。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种种别资质。
(二)特级资质企业的过渡期。在《特级标准》公布前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自《特级标准》宣布之日起设三年过渡期。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到2010年3月13日。过渡期内企业按原资质证书的承包规模承揽业务;过渡期届满三个月前,企业应凭据《特级标准》重新申请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原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过渡期内,持原特级资质证书的企业提出资质分立、改制申请的,在原企业的企业名称、资质基本条件未爆发变革的前提下,对分立、改制后的企业除特级以外的其它资质全部进行重新审定,但原企业特级资质的注册资本、人员等条件必须满足原特级标准要求。
(三)申请特级资质的,凭据《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设部建市〔2007〕72号)进行审批,申请其他资质的,仍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品级标准》(建设部建建〔2001〕82号)进行审查。
七、本步伐自宣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有新划定的,按新的划定执行。
有关指标说明
一、关于工程业绩
1、一项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能作为一项指标考核。例如,衡宇建筑工程按层数盘算过业绩,就不可再按高度或跨度等盘算业绩。1项工程,纵然层数、高度、跨度、造价等均抵达考核标准,也只能算1项业绩。
2、业绩要求的“×项中的×项”必须划分满足,不可相互替代。例如衡宇建筑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层数、高度、单体面积、单跨跨度、住宅小区、单项建安条约额等6项指标中至少满足4项,缺乏4项即为业绩不达标。某企业划分完成了层数、高度、单体建筑面积达标的多个工程,但只能算3项业绩,仍达不到要求完成的4项以上业绩,故该企业业绩仍为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划分满足各项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
4、签订衡宇建筑工程总承包条约的,主体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及格后,方可作为工程总承包业绩盘算。
5、同一个工程项目分期发包,且中标单位均为同一家企业的,可以将各期工程累加。如果累加后能够抵达标准要求的某一项,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不属同一个工程项目的不可累加;凌驾标准划准时限和承揽规模要求的不可累加。
6、企业与业主签订了施工总承包条约,岂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可计入该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业绩。正当分包该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也可将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专业业绩申报资质。
7、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晋级的,应提供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作为工程业绩,而不可使用施工总承包工程作为工程业绩。
8、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报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竣工验收及格的项目。如:申报年度为2005年,“近5年”的业绩年限从2000年1月1日算起。
9、代表工程的条约资料。指企业承包工程所签订的能反应条约双方名称、工程概况、条约价格、承包方法、施工工期、质量约定等内容的建设工程条约协议书或者含有上述内容的条约部分。
10、质量验收资料。指业主或质量监督部分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质量鉴定书。外洋工程凭据国际老例出具工程竣工证明文件。
11、衡宇建筑业绩标准中涉及的“单位”、“单体”、“单项”工程,均指单体建筑或连体建筑(连体建筑应提供该建筑物为同一基础的证明)。
12、轻钢结构、网架结构的跨度业绩不可作为衡宇建筑跨度业绩。
13、衡宇建筑工程的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4、网架工程边长按短边进行考核。
15、逾越本企业资质品级规模的代表工程业绩无效。
16、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和行业资质的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二、关于工程技术和经济治理人员
1、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治理人员凌驾60周岁的人数比例不得凌驾15%,技术卖力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
2、企业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注册或受聘的不予认可,其证书上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
3、申请特级资质的,对应承包规模内种种别工程,企业具有相应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应少于5人。
4、对企业总工程师(技术卖力人)的专业考核,按企业申请的主项资质要求进行。
5、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其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人数凭据企业申报的种种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三、其它指标
1、注册资本金:是指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以实收资本为考核指标。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凭据企业申请种种别资质标准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2、净资产:企业总资产减去总欠债后的余额。申请多项资质的,凭据企业申请的种种别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3、工程结算收入:是指本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按企业财务报表份年度填写。新设立企业不填此项。
审定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时,应按企业完成的种种工程结算收入盘算,不包括工程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房地产开发收入);申请多项资质的,凭据企业申请的种种别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4、企业财务报表:指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资产欠债表、损益表。
5、建筑业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等条件,均是以独立法人企业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上述各项指标不得重复盘算。
6、凭据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品级;具体标准参照《生产宁静事故报告和视察处理条例》。
国家公布有其他专业工程事故分级标准的,按与上述分级对应的标准考核。
7、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提供企业宁静生产治理制度包括:满足申报宁静生产许可证相应“三类”人员数量要求的考试及格证明和宁静生产规章制度。
四、涉及特级资质标准的指标解释
1、建筑业营业税:指企业在承包规模内开展的施工总承包、施工图设计、工程总承包和项目治理业务所交纳的营业税;企业申请多项特级资质,每增加一项,营业税增加5000万元;境外工程结算收入可按当期汇率与海内建筑营业税税率折算建筑营业税。
2、银行授信额度:指银行授予企业的年度信贷额度。多家银行的授信额度不可累加盘算,以其中的最高额度为准。
3、技术卖力人主持完成过的代表工程:指其担当项目卖力人、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或主持完成技术标(并签字)、总设计师等职务时所完成的工程项目;企业应提供工程条约及工程竣工证明或设计条约及工程图纸,上述质料均需提供技术卖力人自己签字页。
4、财务卖力人:指企业主管财务事情的主要卖力人。
5、企业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参照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人员配备表的划定。
6、企业技术中心:指切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治理步伐》(国家发改委、科学技术部、财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划定的认定标准(或相当于该水平的标准),并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企业应提供有关批准文件或认定证书。
7、企业科技运动经费:主要包括科技开发经费支出、信息化建设支出、科技培训费支出和科技开发奖励经费支出�?萍伎⒕岩话惆ㄐ虏飞杓品选⒐ひ展娉讨贫ǚ选⑸璞傅鹘夥选⒅种质匝榉选⒓际踝柿瞎褐梅选⒀芯炕谷嗽比宋约翱萍佳芯坑泄氐钠渌鸦蛭衅渌ノ唤锌蒲惺灾频挠枚�。
凭据企业财务或统计报表中“科技运动经费支出”栏目进行考核。
8、科技进步奖:指凭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第396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划定,由国家科技行政部分卖力组织评审,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科技进步奖。企业应提供获奖证书。
9、主持体例过国家或行业标准:指企业主持体例过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划定的属于国家或行业级别的工程建设标准,并且已经正式出书。企业应提供标准的宣布通知(或宣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
10、申请多项特级资质的,其企业“资信能力”、“科技进步水平”中的各项指标及企业具有注册建造师数量不需叠加盘算,但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代表工程业绩应划分满足标准要求。
五、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工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界定
1、涉及铁道方面的资质包括: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2、涉及交通方面的资质包括: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口岸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口岸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口岸装卸设备装置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通航设备装置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3、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专业)企业资质、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装置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利水电机电设备装置工程专业承包(水利专业)企业资质、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4、涉及信息工业方面的资质包括: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5、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包括: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6、涉及多个专业部分的资质包括: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海洋石油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7、凭据《划定》第九条划定,上述各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铁路、民航方面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