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文号】-----------
【颁布日期】2006-02-15
【生效日期】200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度司法律规
【文件起源】中国人民银行
企业管帐准则第32号——中期财政汇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期财政汇报的内容和假造中期财政汇报该当遵循简直认与计量准则,凭据《企业管帐准则——根基准则》,造订本准则。
第二条 中期财政汇报,是指以中期为基础假造的财政汇报。
中期,是指短于一个齐全的管帐年度的汇报期间。
第二章 中期财政汇报的内容
第三条 中期财政汇报至少该当蕴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该当是齐全报表,其体式和内容该当与上年度财政报表相一致。
昔时新执行的管帐准则对财政报表体式和内容作了批改的,中期财政报表该当依照批改后的报表体式和内容假造,上年度比力财政报表的体式和内容,也该当作相应调整。
根基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该当在中期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第四条 上年度假造归并财政报表的,中瓢②末该当假造归并财政报表。
上年度财政汇报除了蕴含归并财政报表,还蕴含母公司财政报表的,中期财政汇报也该当蕴含母公司财政报表。
上年度财政汇报蕴含了归并财政报表,但汇报中期内措置了所有该当纳入归并领域的子公司的,中期财政汇报只需提供母公司财政报表,但上年度比力财政报表仍该当蕴含归并财政报表,上年度可比中期没有子公司的之表。
第五条 中期财政汇报该当依照下列划定提供比力财政报表:
。ㄒ唬┍局衅谀┑淖什赫砗蜕夏甓饶┑淖什赫。
。ǘ)本中期的利润表、岁首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
。ㄈ┧晔字帘局衅谀┑南纸鹆髁勘砗蜕夏甓人晔字量杀缺局衅谀┑南纸鹆髁勘。
第六条 财政报表项目在汇报中期作了调整或者订正的,上年度比力财政报表项目有关金额该当依照今年度中期财政报表的要求重新分类,并在附注中注明重新分类的原因及其内容,无法重新分类的,该当在附注中注明不能重新分类的原因。
第七条 中期财政汇报中的附注该当以岁首至本中期末为基础
假造,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理解企业财政情况、经营成就和现金流量变动情况的重要买卖或者事项。
对于理解本中期财政情况、经营成就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买卖或者事项,也该当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第八条 中期财政汇报中的附注至少该当蕴含下列信息:
。ㄒ唬┲衅诓普报表所选取的管帐政策与上年度财政报表相一致的申明。
管帐政策发生调换的,该当注明管帐政策调换的性质、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无法进行追忆调整的,该当注明原因。
。ǘ)管帐估计调换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影响数不能确定的,该当注明原因。
。ㄈ┣捌诓畲淼男灾始捌涓鸲;无法进行追忆重述的,该当注明原因。
。ㄋ模┢笠稻募窘谛曰蛘咧芷谛蕴氐。
。ㄎ澹┐嬖诮谠旃叵档墓亓椒⑸涠那榭;关联方之间发生买卖的,该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买卖类型和买卖身分。
。┕椴⒉普报表的归并领域发生变动的情况。
。ㄆ撸┒孕灾食龈窕蛘呓鸲钜斐5牟普报表项主张注明。
。ò耍┲と⑿幼⒒毓汉统セ骨榭。
。ň牛┫蛩姓叻峙淅蟮那榭,蕴含在中期内执行的利润分配和已提出或者已核准但尚未执行的利润分配情况。
。ㄊ└据《企业管帐准则第35 号——分部汇报》划定该当披露分部汇报信息的,该当披露重要汇报大局的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吃亏)。
。ㄊ唬┲衅谧什赫砣罩林衅诓普汇报核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非调整事项。
。ㄊ)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来所发生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变动情况。
。ㄊ┢笠到峁贡涠榭,蕴含企业归并,对被投资单元拥有重大影响、共同节造或者节造关系的持久股权投资的采办或者措置,终止经营等。
。ㄊ模┢渌卮舐蚵艋蛘呤孪,蕴含重大的持久资产让渡及其销售情况、重大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获得情况、重大的钻研和开发支出、重大的资产减值损失情况等。
企业在提供上述(五)和(十)有关关联方买卖、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吃亏)信息时,该当同时提供本中期(或者本中期末)和今年度岁首至本中期末的数据,以及上年度可比本中期(或者可比期末)和可比岁首至本中期末的比力数据。
第九条 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汇报各中期财政报表项目时,对项目重要性水平的判断,该当以中期财政数据为基础,不应以年度财政数据为基础。中期管帐计量与年度财政数据相比,可在更大水平上依赖于估计,但是,企业该当确保所提供的中期财政汇报蕴含了有关的重要信息。
第十条 在统一管帐年度内,以前中期财政汇报中汇报的某项估计金额在最后一个中期发生了重大调换、企业又不单独假造该中期财政汇报的,该当在年度财政汇报的附注中披露该项估计调换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金额。
第三章 确认和计量
第十一条 企业在中期财政报表中该当选取与年度财政报表相一致的管帐政策。
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了管帐政策调换,且调换后的管帐政策将在年度财政报表当选取的,中期财政报表该当选取调换后的管帐政策,并依照本准则第十四条的划定处置。
第十二条 中期管帐计量该当以岁首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财政汇报的频率不该当影响年度了局的计量。
在统一管帐年度内,以前中期财政报表项目在以来中期发生了管帐估计调换的,以来中期财政报表该当反映该管帐估计调换后的金额,但对以前中期财政报表项目金额不作调整。同时,该管帐估计调换该当依照本准则第八条(二)或者第十条的划定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的季节性、周期性或者无意性收入,该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政报表中预计或者递延,但管帐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递延的之表。
企业在管帐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用度,该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政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但管帐年度末允许预提或者待摊的之表。
第十四条 企业在中期发生了管帐政策调换的,该当依照《企业管帐准则第28 号——管帐政策、管帐估计调换和差错更正》处置,并依照本准则第八条(一)的划定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管帐政策调换的累积影响数可能合理确定、且涉及本管帐年度以前中期财政报表有关项目数字的,该当予以追忆调整,视同该管帐政策在整个管帐年度一贯选取;同时,上年度可比财政报表也该当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