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布文号】-----------
【宣布日期】2006-02-15
【生效日期】200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执规律则
【文件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简直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凭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所得税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种种境内和境外税额。
第三条 本准则不涉及政府补贴简直认和计量,但因政府补贴爆发暂时性差别的所得税影响,应当凭据本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 计税基础
第四条 企业在取得资产、欠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欠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保存差别的,应当凭据本准则划定确认所爆发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欠债。
第五条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历程中,盘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凭据税规则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第六条 欠债的计税基础,是指欠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盘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凭据税规则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第三章 暂时性差别
第七条 暂时性差别,是指资产或欠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欠债确认的项目,凭据税规则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别。
凭据暂时性差别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别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别。
第八条 应纳税暂时性差别,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欠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爆发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别。
第九条 可抵扣暂时性差别,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欠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爆发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别。
第四章 确认
第十条 企业应当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欠债,将已支付的所得税凌驾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
保存应纳税暂时性差别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别的,应当凭据本准则划定确认递延所得税欠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十一条 除下列交易中爆发的递延所得税欠债以外,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别爆发的递延所得税欠债:
(一)商誉的初始确认。
(二)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爆发的资产或欠债的初始确认:
1.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2.交易爆发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别爆发的递延所得税欠债,应当凭据本准则第十二条的划定确认。
第十二条 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别,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欠债。可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除外:
(一)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别转回的时间;
(二)该暂时性差别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别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别爆发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是,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欠债的初始确认所爆发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
(一)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二)交易爆发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资产欠债表日,有确凿证据标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别的,应当确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十四条 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别,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暂时性差别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
(二)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别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五条 企业关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五章 计量
第十六条 资产欠债表日,关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确当期所得税欠债(或资产),应当凭据税规则定盘算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
第十七条 资产欠债表日,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欠债,应当凭据税规则定,凭据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欠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适用税率爆发变革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欠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爆发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欠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革当期的所得税用度。
第十八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欠债的计量,应当反应资产欠债表日企业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欠债方法的所得税影响,即在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欠债时,应当接纳与收回资产或清偿债务的预期方法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
第十九条 企业不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欠债进行折现。
第二十条 资产欠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第二十一条 企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看成为所得税用度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况爆发的所得税:
(一)企业合并。
(二)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确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六章 列报
第二十三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欠债应当划分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欠债在资产欠债表中列示。
第二十四条 所得税用度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所得税用度(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所得税用度(收益)与会计利润关系的说明。
(三)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别、可抵扣亏损的金额(如果保存到期日,还应披露到期日)。
(四)对每一类暂时性差别和可抵扣亏损,在列报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欠债的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
(五)未确认递延所得税欠债的,与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别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