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文号】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
【颁布日期】2005-05-09
【生效日期】2005-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度司法律规
【文件起源】交通部
公路工程设计调换治理法子
(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
《公路工程设计调换治理法子》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部长 张春贤
2005年5月9日
公路工程设计调换治理法子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治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调换行为,保障公路工程质量,;と嗣裥悦安聘话踩,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治理条例》等有关司法和行政律例,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对交通部核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调换,该当遵守本划定。
本法子所称设计调换,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核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核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批改、美满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该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调换活动的监督治理。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调换该当切合国度有关公路工程强造性尺度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切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职能的要求,切合环境;さ囊。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调换分为重大设计调换、较大设计调换和通常设计调换。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调换:
。ㄒ唬┞叫ざ10公里以上的路线规划调整的;
。ǘ)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动的;
。ㄈ┳ǔに砺返氖炕蛲阜绻婊⑸涠;
。ㄋ模┗ネㄊ搅⒔坏氖糠⑸涠;
。ㄎ澹┦辗逊绞郊罢镜愕匚弧⒐婺7⑸涠;
。┏醪缴杓坪俗几潘愕。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调换:
。ㄒ唬┞叫ざ2公里以上的路线规划调整的;
。ǘ)衔接线的尺度和规模发生变动的;
。ㄈ┨厥獠涣嫉刂事范未胫霉婊⑸涠;
。ㄋ模┞访娼峁估嘈汀⒖矶群秃穸确⑸涠;
。ㄎ澹┐笾星诺氖炕蚪峁剐褪椒⑸涠;
。┧砺返氖炕蚬婊⑸涠;
。ㄆ撸┗ネㄊ搅⒔坏牡匚换蚬婊⑸涠;
。ò耍┓掷胧搅⒔坏氖糠⑸涠;
。ň牛┘嗫亍⑼ㄑ断低匙芴骞婊⑸涠;
。ㄊ┲卫怼⒀ず头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动的;
。ㄊ唬┢渌ハ罟こ逃枚缺涠500万元的;
。ㄊ)超过施工图设计核准预算的。
通常设计调换是指除重大设计调换和较大设计调换以表的其它设计调换。
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调换尝试审批造。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调换,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批改,该当依照本法子划定的法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核准的设计调换不得执行。
任何单元或者幼我不得违反本法子划定擅自调换已经核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调换躲避审批。
经核准的设计调换通常不得再次调换。
第七条 重大设计调换由交通部掌管审批。较大设计调换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掌管审批。
第八条 项目法人掌管对通常设计调换进行审查,并该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调换执行的治理。
第九条 公路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元能够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调换的建议。
设计调换的建议该当以书面大局提出,并该当注明调换理由。
项目法人也能够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调换的建议。
第十条 项目法人对设计调换的建议及理由该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项目法人能够组织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元及有关专家对设计调换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十一条 对通常设计调换建议,由项目法人凭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了局决定是否发展设计调换的勘测设计工作。
对较大设计调换和重大设计调换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公路工程设计调换的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ㄒ唬┥杓频骰簧昵胧。蕴含拟调换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根基情况、原设计单元、设计调换的类别、调换的重要内容、调换的重要理由等;
。ǘ)对设计调换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ㄈ┦〖督煌ㄖ鞴懿棵乓筇峤坏钠渌泄刈柿。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赞成发展设计调换的勘测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设计调换的勘测设计该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测设计单元承担。经原勘测设计单元书面赞成,项目法人也能够选择其他拥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元承担。设计调换勘测设计单元该当实时实现勘测设计,形成设计调换文件,并对设计调换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设计调换文件实现后,项目法人该当组织对设计调换文件进行审查。
通常设计调换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执行。项目法人该当在15日内实现审查确认工作。
重大及较大设计调换文件经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其中,重大设计调换文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交通部核准;较大设计调换文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交通部登记。若设计调换与可行性钻研汇报批复内容不一致,应征得原可行性钻研汇报批复部门的赞成。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在报审设计调换文件时,该当提交以下资料:
。ㄒ唬┥杓频骰蛔⒚;
。ǘ)设计调换的勘测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ㄈ┕こ塘俊⑼蹲时涠哉涨宓ズ头窒罡拧⒃に阄募。
第十五条 设计调换文件的审批该当在20日内实现。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功夫未对设计调换文件的审查予以回答的,视为赞成。
必要专家评审的,所需功夫不推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机关该当将所需功夫书面奉告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必要进行垂危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调换,项目法人可先进行垂危抢险处置,同时依照划定的法式解决设计调换审批手续,并附有关的影像资料注明垂危抢险的情景。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设计调换工程的施工准则上由原施工单元承担。原施工单元不具备承担设计调换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元。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该当成立公路工程设计调换治理台帐,定期对设计调换情况进行汇总,并该当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能够对治理台帐随时进行查抄。
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公路工程设计调换文件时,工程用度按《公路根基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假造法子》鉴定。
第二十条 由于公路工程勘测设计、施工蹬仔关单元的错误引起公路工程设计调换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元该当承担相应的用度和有关责任。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调换发生的构筑安装工程费、勘测设计费和监理费等用度的变动,依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调换发生的工程建设单元治理费、征地拆迁费等用度的变动,依照国度有关划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法子划定经过审查核准的公路工程设计调换,其用度变动纳入决算。未经核准的设计调换,其用度变动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十二条 设计调换审批部门违反本法子划定,不依照划定权限、前提和法式审查核准公路工程设计调换文件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更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行政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较大设计调换审批部门违反本法子划定,情节严重的,对全数或者部门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能够暂停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调换审查核准过程中滥用权柄、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赐与行政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更正;情节严重的,对全数或者部门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ㄒ唬┎灰勒栈ㄈㄏ蕖⑶疤岷头ㄊ缴蟛椤⒈ㄅ饭こ躺杓频骰晃募的;
。ǘ)将公路工程设计调换肢解躲避审批的;
。ㄈ┪淳蟛楹俗蓟蛘呱蟛椴缓细,擅自执行设计调换的。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元不依照核准的设计调换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更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切合划定的质量尺度的,掌管返工、建理,并赔偿因而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破产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除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交通部核准初步设计以表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调换,参照本法子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法子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