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布单元】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文号】法释〔2007〕10号 【颁布日期】2007-04-25 【生效日期】2007-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度司法律规 【文件起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执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合用司法若干问题的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执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合用司法若干问题的划定》已于2007年4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5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为正确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法执行前受理的、执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具体合用司法问题,划定如下: 第一条 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申请,切合下列前提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ㄒ唬┱ㄈ松昵肫撇阏实陌讣,债务人或者出资人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提出重整申请,且切合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划定; 。ǘ)债权人申请破产算帐的案件,债权人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提出重整申请,且切合企业破产法关于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划定; 。ㄈ┱袢松昵肫撇阏实陌讣,债务人于被宣告破产前提出重整申请,且切合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划定; 。ㄋ模┱袢似揪萜笠灯撇ǖ诰攀逄醯幕ㄉ昵牒徒。 第二条 算帐组在企业破产法执行前未通知或者回答未推广结束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解除或者持续推广合同的,从企业破产法执行之日起推算,在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划定的期限内未通知或者回答的,视为解除合同。 第三条 已经成立算帐组的,企业破产法执行后,人民法院能够指定该算帐组为治理人。 尚未成立算帐组的,人民法院该当遵循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治理人的划定》实时指定治理人。 第四条 债权人主张对债权债务抵销的,该当切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划定的情景;但企业破产法执行前,已经凭据有关司律例定抵销的之表。 第五条 对于尚未清偿的破产用度,该当按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划定区吩炱产用度和共益债务,并凭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划定清偿。 第六条 人民法院尚未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该当合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划定确认债权势息;已经宣告破产的,凭据企业破产法执行前的司律例定确认债权势息。 第七条 债权人已经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由人民法院将有关申报资料移交给治理人;尚未申报的,债权人该当直接向治理人申报。 第八条 债权人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能够凭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划定补充申报。 第九条 债权人对债权表纪录债权有异议,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告状讼的,人民法院该当凭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五十八条的划定予以受理。但人民法院对异议债权已经作出裁决的之表。 债权人就争议债权告状债务人,要求其承担偿还责任的,人民法院该当奉告该债权人调换其诉讼要求为确认债权。 第十条 债务人的职工就清单纪录有异议,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告状讼的,人民法院该当凭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八条的划定予以受理。但人民法院对异议债权已经作出裁决的之表。 第十一条 有财富担保的债权人未烧毁优先受偿权势的,对于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划定以表的事项享有表决权。但该债权人对于企业破产法执行前已经表决的事项主张行使表决权,或者以其未行使表决权为由要求撤销债权人会议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债权人以为债权人会议的决定违反司律例定,侵害其利益,向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决定,裁定尚未作出的,人民法院该当凭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的划定作出裁定。 第十三条 债权人对于财富分配规划的裁定不服,已经申述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凭据申述法式持续审理;企业破产法执行后提起申述的,人民法院该当奉告其凭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六条的划定申请复议。 债权人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债务人财富治理规划的裁定或者破产财富变价规划的裁定不服,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该当凭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六条的划定予以受理。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裁定有异议,已经申述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凭据申述法式持续审理;企业破产法执行后提起申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企业破产法执行后,破产人的职工凭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划定主张权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破产人所欠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的工资,该当凭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划定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本划定执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诠释与本划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审理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不再合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执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合用司法若干问题的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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