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有关司法、行政律例,结合本省现实,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该当遵守本法子。
第三条 省人民当局发展打算行政主管部门掌管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领导和协调工作,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的综合性划定,报省人民当局核准;掌管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查抄。省人民当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掌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构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监工作。
省人民当局表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掌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监工作。
省人民当局经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别离掌管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监工作。
视注县(区)人民当局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掌管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监工作。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四条 国务院核准、国务院发展打算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领域和规模尺度划定》所列领域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蕴含项主张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资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尺度之一的,该当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资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划定的尺度,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前款划定该当进行招标项主张具体领域和规模尺度,凭据现实情况必要调整的,由省人民当局发展打算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定见,报省人民当局核准后颁布。司法或者国务院对该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主张领域有划定的,遵循其划定。
第五条 依法该当进行招标的项目,依照国度有关划定必要推广项目审批手续的,建设单元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钻研汇报时,该当同时拟定项主张招标方式和国度出资项主张招标领域,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项目审批后,项目审批部门该当在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传递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招标领域等情况。
第六条 依法该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能够不进行招标但在报送的可行性钻研汇报中该当提出不招标申请,并注明原因:
(一)涉及国度安全、国度奥秘、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尝试以工代赈、必要使用农夫工等特殊情况的;
(二)建设项主张勘测、设计,选取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构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其他原因不宜招标的。
第七条 依法该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全数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职位的,该当公开招标。
省人民当局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有下列情景之一的,经省人民当局核准,能够进行约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び刑厥庖蟮;
(三)受天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度,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公开招标的。
前款划定约请招标的具体法式,由省人民当局另行划定。
第八条 招标人自行解决招标屎的,该当拥有假造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具体蕴含:
(一)拥有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水平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占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司法、律例和规章。
依法该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解决招标屎的,该当在颁布招标布告或者发出投标约请书的5日前,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登记。
第九条 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下列划定认定:
(一)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人民当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二)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人民当局表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三)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别离由省人民当局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凭据各自职责认定。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该当在依法认定招标代理机构后的15日内向省人民当局发展打算行政主管部门传递,并向社会颁布招标代理机构名册和有关资料。
第十条 招标人选取公开招标方式的,该当颁布招标布告。依法该当进行招标项主张招标布告,该当依照项目审批权限,在国务院发展打算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当局发展打算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颁布。指定媒介颁布依法该当进行招标项主张招标布告,不得收取用度,但颁布国际招标布告的之表。
第十一条 招标人能够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资格预审的尺度该当在招标布告或者投标约请书中载明,资格后审的尺度该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前提限度或者倾轧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尝试歧视待遇。
第十二条 招标人能够凭据招标项主张特点和必要,决定是否设置标底。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假造一个标底。标底由招标人依照国度或者省有关划定假造和确定。接受委托假造标底的单元及其人员不得参加假造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投标文件。
标底该当严格保密,在开标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十三条 不容招标人与投标人通同投标的下列行为: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二)招标人在开标前,私下开启密封的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奉告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者更改内容;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通同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暗示或者明示,使某投标人中标;
(五)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通同投标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不容投标人相互通同投标的下列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而后以此为报价战术参与投标;
(三)投标人之间相互通同投标报价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约请所有投标人参与。依法该当进行招标项主张开标,该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开标地址该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址。全数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职位的房屋构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该当依照国度有关划定,进入招标投标买卖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买卖场所与当部门门及其所属机构不得存在从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七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该当作为废标处置:
(一)未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印章或者具名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吞吐、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以结合体方式投标,无共同投标和谈的;
(五)司法、律例和规章划定该当作为废标处置的其他情景。
第十八条 省人民当局发展打算行政主管部门该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度划定成立由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标专家名册,并向社会颁布。省人民当局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该当对评标专家名册和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内的专家资格及其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评标和定标该当自投标有效期满之日起30日内实现。不能在30日内实现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该当通知所有投标人耽搁投标有效期。因耽搁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该当赐与赔偿,但因不成抗力需耽搁投标有效期的之表。
招标人该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了局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条 依法该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该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汇报。书面汇报该当蕴含下列内容:
(一)招标方式和招标布告或者投标约请书;
(二)招标文件和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
(三)开标现场纪录和投标人签到名单;
(四)评标步骤、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汇报;
(五)中标了局;
(六)司法、律例、规章划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障金的,中标人该当在签定合同前按
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障金。在合同条款执行结束后30日内,招标人该当将履约保障金退还中标人。
中标人回绝提交履约保障金的,视为烧毁中标项目,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章 司法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子第五条划定,依法该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方式和国度出资项主张招标领域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进行招标的,或者未依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内容进行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期限更正,对全数或者部门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能够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拒不更正的,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子第七条划定,省人民当局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未经省人民当局核准,擅自进行约请招标的,由省人民当局发展打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限补办有关手续,对全数或者部门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能够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拒不更正的,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子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了局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重新招标,对全数或者部门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能够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拒不重新招标的,对单元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法子第八条划定,不具备自行招标前提而自行招标的;
(二)违反本法子第十条划定,未依照要求颁布招标布告或者未颁布招标布告而招标的。
第二十五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度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法子划定,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责令更正,依法赐与忠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赐与降级、罢免、开除的行政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一)限度或者倾轧本地域、本系统以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标的;
(二)未依照划定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的;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强造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解决招标屎的;
(四)过问招标文件的假造、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开标、评标和定标的;
(五)有徇私舞弊、滥用权柄、玩忽职守的其他情景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为招标投标活动不切合《招标投标法》 和本法子有关划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该当自接到投诉之 日起10日内调查处置,并将处置了局书面回答投诉人。
第二十七条 本法子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