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测设计注册工程师治理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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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测设计注册工程师治理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7号 《勘测设计注册工程师治理划定》已经2004年8月24日建设部第44次常务会议会商通过,现予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仲春四日
勘测设计注册工程师治理划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注册工程师的治理,守护公共利益和构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测、设计质量与水平,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构筑法》、《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治理条例》等司法律规,造订本划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持续教育和监督治理,合用本划定。 第三条 本划定所称注册工程师,是指经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依照本划定注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获得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注册工程师按专衣粪别设置,具体专业划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造订。 除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和二级表,其他专业注册工程师不分级别。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执行统一监督治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蹬仔关部门依照国务院划定的职责分工,掌管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治理。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执行监督治理;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交通、水利蹬仔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领域内,掌管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治理。
第二章 注 册 第六条 注册工程师尝试注册执业治理造度。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 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获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征询等单元的人员,该当通过聘用单元向单元工商注册地点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鉴定见,并将初鉴定见和全数申报资料报审批部门审批;切合前提的,由审批部门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造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用印的注册证书,并核发执业印章。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该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切合法定大局的,该当在5日内一次性奉告申请人必要补正的全数内容。逾期不奉告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该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结束,并将申请资料和初鉴定见报审批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上报资料之日起,该当在20日内审批结束并作出版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家媒体上布告审批了局。其中,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审批的,审批功夫为45日;对不予核准的,该当注明理由,并奉告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势。 第九条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掌管。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工程师自己生活、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切合本专业持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必要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元签定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供达到持续教育要求的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 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持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30日,依照本划定第七条划定的法式申请一连注册。 一连注册必要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一连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元签定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持续教育要求的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工程师调换执业单元,应与原聘用单元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划定第七条划定的法式解决调换注册手续,调换注册后仍一连原注册有效期。 调换注册必要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调换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元签定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元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四条 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元破产的; (二)聘用单元被撤除交易牌照的; (三)聘用单元相应资质证书被撤除的; (四)已与聘用单元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一连注册的; (六)殒命或者失落行为能力的; (七)注册失效的其他情景。 第十五条 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景之一的,掌管审批的部门该当解决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布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拥有齐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划定第十四条所列情景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撤除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司法、律例划定该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景。 注册工程师有前款情景之一的,注册工程师自己和聘用单元该当实时向掌管审批的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元和幼我有权向掌管审批的部门举报;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该当实时向掌管审批的部门汇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拥有齐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从事勘测设计或者有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结束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司法、律例划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景。 第十七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前提,并切合本专业持续教育要求后,可依照本划定第七条划定的法式重新申请注册。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八条 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拥有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征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元,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但从事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执业活动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拥有建设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单元。 第十九条 注册工程师的执业领域: (一)工程勘测或者本专业工程设计; (二)本专业工程技术征询; (三)本专业工程招标、采购征询; (四)本专业工程的项目治理; (五)对工程勘测或者本专业工程设计项主张施工进行领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划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活动中形成的勘测、设计文件由相应专业注册工程师依照划定具名盖章后方可生效。各专业注册工程师具名盖章的勘测、设计文件种类及法子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第二十一条 批改经注册工程师具名盖章的勘测、设计文件,该当由该注册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工程师不能进行批改的,应由同专业其他注册工程师批改,并具名、加盖执业印章,对批改部门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注册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地点单元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三条 因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变乱及有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元应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元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不对的注册工程师追偿。 第四章 持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 注册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划定的本专业持续教育要求。持续教育作为注册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一连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前提。 第二十五条 持续教育依照注册工程师专衣粪别设置,分为必建课和选建课,每注册期各为60学时。 第五章 权势和使命 第二十六条 注册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势: (一)使用注册工程师称呼; (二)在划定领域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凭据自己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四)生活和使用自己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对自己执业活动进行诠释和辩护; (六)接受持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答; (八)对加害自己权势的行为进行申述。 第二十七条 注册工程师该当推广下列使命: (一)遵守司法、律例和有关治理划定; (二)执行工程建设尺度规范; (三)保障执业活动成就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持续教育,致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自己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勘测、设计文件上具名、加盖执业印章; (六)守旧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度奥秘和他人的贸易、技术奥秘; (七)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大局犯法让渡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受聘或者执业; (九)在本专业划定的执业领域和聘用单元业务领域内从事执业活动; (十)协助注册治理机构实现有关工作。
第六章 司法责任 第二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伪资料申请注册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并赐与忠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九条 以糊弄、贿赂等不正当伎俩获得注册证书的,由掌管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忠告,责令其更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造成损失的,该当承担赔偿责任;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一)以幼我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大局犯法让渡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该当守旧的奥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本专业划定领域或者聘用单元业务领域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就的; (六)其它违反司法、律例、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掌管审批的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能够撤销其注册: (一)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权柄、玩忽职守宣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超过法定权柄宣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违反法定法式宣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不切合法定前提的申请人宣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能够撤销注册的其他情景。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程师治理工作中,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依法赐与行政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切合法定前提的申请人宣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对切合法定前提的申请人不予宣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对切合法定前提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宣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方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益处的; (五)不依法推广监督治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依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香港出格行政区、澳门出格行政区、台湾地域及表籍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的治理法子另行造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划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