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构筑师条例执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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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构筑师条例执行细则
起源:?功夫:2008-03-10?浏览量:6333
  【颁布单元】建设部
  【颁布文号】建设部令第167号
  【颁布日期】2008-01-29
  【生效日期】2008-03-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度司法律规
  【文件起源】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构筑师条例执行细则

(建设部令第1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构筑师条例执行细则》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会商通过 ,现予颁布 ,自2008年3月15日起执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构筑师条例执行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构筑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造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构筑师的考试、注册、执业、持续教育和监督治理 ,合用本细则。

  第三条 注册构筑师 ,是指经考试、特许、查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构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 ,或者经资格互认方式获得构筑师互认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互认资格证书) ,并依照本细则注册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构筑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构筑师执业印章(以下简称执业印章) ,从事构筑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获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不得以注册构筑师的名义从事构筑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全国注册构筑师考试、注册、执业和持续教育执行领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构筑师考试、注册、执业和持续教育执行领导和监督。

  第五条 全国注册构筑师治理委员会掌管注册构筑师考试、一级注册构筑师注册、造订颁布注册构筑师有关尺度以及有关国际互换等具体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构筑师治理委员会掌管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构筑师考试、注册以及协助全国注册构筑师治理委员会选派专家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全国注册构筑师治理委员会委员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人事主管部门聘用。

  全国注册构筑师治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代表和构筑设计专家组成 ,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全国注册构筑师治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全国注册构筑师治理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全国注册构筑师治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职责 ,并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构筑师治理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人事主管部门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划定成立。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注册构筑师考试分为一级注册构筑师考试和二级注册构筑师考试。注册构筑师考试尝试全国统一考试 ,每年进行一次。遇特殊情况 ,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赞成 ,可调整该年度考试次数。

  注册构筑师考试由全国注册构筑师治理委员会统一部署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构筑师治理委员会组织执行。

  第八条 一级注册构筑师考试内容蕴含:构筑设计前期工作、场地设计、构筑设计与表白、构筑结构、环境节造、构筑设备、构筑资料与机关、构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治理、构筑律例等。上述内容分成若干科目进行考试?颇靠际院细裼行谖四。

  二级注册构筑师考试内容蕴含:场地设计、构筑设计与表白、构筑结构与设备、构筑律例、构筑经济与施工等。上述内容分成若干科目进行考试?颇靠际院细裼行谖哪。

  第九条 《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项 ,第九条第(一)项中所称相近专业 ,是指大学本科及以上构筑学的相近专业 ,蕴含城市规划、构筑工程和环境艺术等专业。

  《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所称相近专业 ,是指大学专科构筑设计的相近专业 ,蕴含城乡规划、房屋构筑工程、景致园林、构筑装璜技术和环境艺术等专业。

  《条例》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相近专业 ,是指中等专科学堂构筑设计技术的相近专业 ,蕴含工业与民用构筑、构筑装璜、城镇规划和村镇建设等专业。

  《条例》第八条第(五)项所称设计成就凸起 ,是指获得国度或省部级优良工程设计铜质或二等奖(构筑)及以上嘉奖。

  第十条 申请参与注册构筑师考试者 ,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构筑师治理委员会报名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构筑师治理委员会审查 ,切合《条例》第八条或者第九条划定的 ,方可参与考试。

  第十一条 经一级注册构筑师考试 ,在有效期内全数科目考试合格的 ,由全国注册构筑师治理委员会核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用印的一级注册构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经二级注册构筑师考试 ,在有效期内全数科目考试合格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构筑师治理委员会核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用印的二级注册构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自考试之日起 ,九十日内颁布考试成就;自考试成就颁布之日起 ,三十日内宣告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参与注册构筑师考试者 ,该当按划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构筑师治理委员会交纳考务费和报名费。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三条 注册构筑师尝试注册执业治理造度。获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的人员 ,必须经过注册方能够注册构筑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 获得一级注册构筑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有关单元的人员 ,该当通过聘用单元向单元工商注册地点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构筑师治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构筑师治理委员会受理后提出初鉴定见 ,并将初鉴定见和申请资料报全国注册构筑师治理委员会审批;切合前提的 ,由全国注册构筑师治理委员会宣告一级注册构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构筑师治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一级注册构筑师注册的资料后 ,该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切合法定大局的 ,该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奉告申请人必要补正的全数内容。逾期不奉告的 ,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构筑师治理委员会该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结束 ,并将申请资料和初鉴定见报全国注册构筑师治理委员会。全国注册构筑师治理委员会该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构筑师治理委员会上报资料之日起 ,二十日内审批结束并作出版面决定。

  审查了局由全国注册构筑师治理委员会予以公示 ,公示功夫为十日 ,公示功夫不推算在审批功夫内。

  全国注册构筑师治理委员会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十日内 ,在公家媒体上颁布审批了局。

  对申请调换注册、一连注册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构筑师治理委员会该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审查结束。全国注册构筑师治理委员会该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构筑师治理委员会上报资料之日起 ,十五日内审批结束并作出版面决定。

  二级注册构筑师的注册法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构筑师治理委员会依法造订。

  第十六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构筑师的执业凭证 ,由注册构筑师自己生活、使用。

  注册构筑师由于解决一连注册、调换注册等原因 ,在领取新执业印章时 ,该当将原执业印章交回。

不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大局犯法让渡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构筑师初始注册 ,该当具备以下前提:

 。ㄒ唬┮婪ɑ竦弥匆底矢裰な榛蛘呋ト献矢裰な;

 。ǘ)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征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假造等单元(以下简称聘用单元);

 。ㄈ┙昴诤谢嗣窆埠凸衬诖邮鹿怪设计及有关业务一年以上;

 。ㄋ模┐锏匠中逃;

 。ㄎ澹┟挥斜鞠冈虻诙十一条所列的情景。

  第十八条 初始注册者能够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 ,须切合持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必要提交下列资料:

 。ㄒ唬┏跏甲⒉嵘昵氡;

 。ǘ)资格证书复印件;

 。ㄈ┥矸葜っ鞲从〖;

 。ㄋ模┢赣玫ピ手手な楦北靖从〖;

 。ㄎ澹┯肫赣玫ピ┒ǖ钠赣美投贤从〖;

 。┫嘤Φ囊导ㄖっ;

 。ㄆ撸┯馄诔跏甲⒉岬 ,该当提交达到持续教育要求的证明资料。

  第十九条 注册构筑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二年。注册构筑师注册有效期满需持续执业的 ,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 ,依照本细则第十五条划定的法式申请一连注册。一连注册有效期为二年。

  一连注册必要提交下列资料:

 。ㄒ唬┮涣⒉嵘昵氡;

 。ǘ)与聘用单元签定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ㄈ┳⒉崞谀诖锏匠中逃蟮闹っ髯柿。

  第二十条  注册构筑师调换执业单元 ,该当与原聘用单元解除劳动关系 ,并依照本细则第十五条划定的法式解决调换注册手续。调换注册后 ,仍一连原注册有效期。

  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 ,能够同时提出一连注册申请。准予一连的 ,注册有效期重新推算。

  调换注册必要提交下列资料:

 。ㄒ唬┑骰蛔⒉嵘昵氡;

 。ǘ)新聘用单元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ㄈ┯胄缕赣玫ピ┒ǖ钠赣美投贤从〖;

 。ㄋ模┕ぷ鞯鞫っ骰蛘哂朐赣玫ピ獬赣美投贤闹っ魑募、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ㄎ澹┰诮饩龅骰蛔⒉崾碧岢鲆涣⒉嵘昵氲 ,还该当提交在本注册有效期内达到持续教育要求的证明资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景之一的 ,不予注册:

 。ㄒ唬┎挥涤衅肴袷滦形芰Φ;

 。ǘ)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注册的;

 。ㄈ┪创锏阶⒉峁怪师持续教育要求的;

 。ㄋ模┮蚴苄淌麓Ψ ,自刑事处罚执行结束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ㄎ澹┮蛟诠怪设计或者有关业务中犯有谬误受行政处;蛘甙彰庖陨闲姓处罚 ,自处罚、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艹烦⒉峁怪师证书的行政处罚 ,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ㄆ撸┥昵肴说钠赣玫ピ磺泻献⒉岬ピ蟮;

 。ò耍┧痉ā⒙衫ú挥枳⒉岬钠渌榫。

  第二十二条 注册构筑师有下列情景之一的 ,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ㄒ唬┢赣玫ピ撇;

 。ǘ)聘用单元被撤除交易牌照的;

 。ㄈ┢赣玫ピ嘤ψ手手な楸怀烦蛘叱坊氐;

 。ㄋ模┮延肫赣玫ピ獬赣美投叵档;

 。ㄎ澹┳⒉嵊行诼椅匆涣⒉岬;

 。╅婷蛘呤涿袷滦形芰Φ;

 。ㄆ撸┢渌贾伦⒉崾У那榫。

  第二十三条 注册构筑师有下列情景之一的 ,由注册机关解决注销手续 ,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布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ㄒ唬┯斜鞠冈虻诙十二条所列情景发生的;

 。ǘ)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ㄈ┮婪ū怀烦⒉嶂な榈;

 。ㄎ澹┦苄淌麓Ψ5;

 。┧痉ā⒙衫ǜ玫弊⑾⒉岬钠渌榫。

  注册构筑师有前款所列情景之一的 ,注册构筑师自己和聘用单元该当实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元和幼我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该当实时奉告注册机关。

  第二十四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 ,重新具备注册前提的 ,能够依照本细则第十五条划定的法式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五条 高档学堂(院)从事讲授、科研并拥有注册构筑师资格的人员 ,只能受聘于本校(院)所属构筑设计单元从事构筑设计 ,不得受聘于其他构筑设计单元。在受聘于本校(院)所属构筑设计单元工作期间 ,允许申请注册;褡甲⒉岬娜嗽 ,在本校(院)所属构筑设计单元陆续工作不得少于二年。具体法子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教育主管部门划定。

  第二十六条 注册构筑师因失落、污损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必要补办的 ,该当持在公家媒体上登载的失落申明的证明 ,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该当在十日内解决结束。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七条 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该当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征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假造等单元 ,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从事构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 ,该当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拥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元。

  第二十八条 注册构筑师的执业领域具体为:

 。ㄒ唬┕怪设计;

 。ǘ)构筑设计技术征询;

 。ㄈ┕怪物调查与鉴定;

 。ㄋ模┒宰约褐鞒稚杓频南钅拷惺┕ち斓己图喽;

 。ㄎ澹┕裨航ㄉ柚鞴懿棵呕ǖ钠渌滴。

  本条第一款所称构筑设计技术征询蕴含构筑工程技术征询 ,构筑工程招标、采购征询 ,构筑工程项目治理 ,构筑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审查 ,工程质量评估 ,以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构筑技术征询业务。

  第二十九条 一级注册构筑师的执业领域不受工程项目规模和工程复杂水平的限度。二级注册构筑师的执业领域只限于承担工程设计资质尺度中建设项目设计规;直碇谢ǖ挠仔凸婺5南钅。

  注册构筑师的执业领域不得超过其聘用单元的业务领域。注册构筑师的执业领域与其聘用单元的业务领域不符时 ,幼我执业领域遵从聘用单元的业务领域。

  第三十条 注册构筑师地点单元承担民用构筑设计项目 ,该当由注册构筑师任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掌管人;工业构筑设计项目 ,须由注册构筑师任工程项目构筑专业掌管人。

  第三十一条 凡属工程设计资质尺度中构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直砘ǖ墓こ滔钅 ,在构筑工程设计的重要文件(图纸)中 ,须由主持该项设计的注册构筑师具名并加盖其执业印章 ,方为有效。不然设计审查部门不予审查 ,建设单元不得报建 ,施工单元禁绝施工。

  第三十二条 批改经注册构筑师具名盖章的设计文件 ,该当由原注册构筑师进行;因特殊情况 ,原注册构筑师不能进行批改的 ,能够由设计单元的法人代表书面委托其他切合前提的注册构筑师批改 ,并具名、加盖执业印章 ,对批改部门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注册构筑师从事执业活动 ,由聘用单元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五章 持续教育

  第三十四条 注册构筑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该当达到全国注册构筑师治理委员会造订的持续教育尺度。持续教育作为注册构筑师逾期初始注册、一连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前提之一。

  第三十五条 持续教育分为必建课和选建课 ,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四十学时。

第六章 监督查抄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注册构筑师注册执业活动执行统一的监督治理。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掌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构筑师注册执业活动执行监督治理。

  第三十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推广监督查抄职责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蟊徊槌淖⒉峁怪师提供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设计文件(图纸);

 。ǘ)进入注册构筑师聘用单元进行查抄 ,查阅有关资料;

 。ㄈ┚勒シ从泄厮痉ā⒙衫捅鞠冈蚣坝泄毓娣逗统叨鹊男形。

  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构筑师进行监督查抄时 ,该当将监督查抄情况和处置了局予以纪录 ,由监督查抄人员具名后归档。

  第三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在执行监督查抄时 ,该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查抄人员参与 ,并出示法律证件 ,不得故障注册构筑师正常的执业活动 ,不得谋取犯法利益。

  注册构筑师和其聘用单元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查抄该当协助与共同 ,不得回绝或者反对。

  第三十九条 注册构筑师及其聘用单元该当依照要求 ,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正确、齐全的注册构筑师信誉档案信息。

  注册构筑师信誉档案该当蕴含注册构筑师的根基情况、业绩、优良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置、行政处罚等情况该当作为注册构筑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誉档案。

  注册构筑师信誉档案信息依照有关划定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 司法责任

  第四十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伪资料申请注册的 ,注册机关不予受理 ,并由建设主管部门赐与忠告 ,申请人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四十一条 以糊弄、贿赂等不正当伎俩获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由全国注册构筑师治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构筑师治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 ,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处以?。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1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 ,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拥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元 ,从事构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赐与忠告 ,责令终场违法活动 ,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 ,未解决调换注册而持续执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更正;逾期未更正的 ,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大局犯法让渡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更正 ,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1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 ,注册构筑师或者其聘用单元未依照要求提供注册构筑师信誉档案信息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更正;逾期未更正的 ,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第四十六条 聘用单元为申请人提供虚伪注册资料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赐与忠告 ,责令期限更正;逾期未更正的 ,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 ,全国注册构筑师治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构筑师治理委员能够撤销其注册:

 。ㄒ唬┤⒉峁怪师治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构筑师治理委员的工作人员滥用权柄、玩忽职守宣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ǘ)超过法定权柄宣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ㄈ┪シ捶ǘǚㄊ叫孀⒉嶂な楹椭匆涤≌碌;

 。ㄋ模┒圆磺泻戏ǘㄇ疤岬纳昵肴诵孀⒉嶂な楹椭匆涤≌碌;

 。ㄎ澹┮婪芄怀废⒉岬钠渌榫。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及全国注册构筑师治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构筑师治理委员的工作人员 ,在注册构筑师治理工作中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 ,依法赐与处罚;组成犯罪的 ,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ㄒ唬┒圆磺泻戏ǘㄇ疤岬纳昵肴诵嬷匆底矢裰な椤⒆⒉嶂な楹椭匆涤≌碌;

 。ǘ)对切合法定前提的申请人不予宣告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ㄈ┒郧泻戏ǘㄇ疤岬纳昵氩挥枋芾砘蛘呶丛诜ǘㄆ谙弈诔跎蠼崾;

 。ㄋ模├弥拔裆系姆奖 ,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益处的;

 。ㄎ澹┎灰婪ㄍ乒慵喽街卫碇霸 ,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注册构筑师执业资格证书由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统一造作;一级注册构筑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和互认资格证书由全国注册构筑师治理委员会统一造作;二级注册构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构筑师治理委员会统一造作。

  第五十条 香港出格行政区、澳门出格行政区、台湾地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依照国度有关划定和有关和谈 ,报名参与全国统一考试和申请注册。

  表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全国统一考试依照对等准则解决;申请构筑师注册的 ,其地点国该当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双方构筑师对等注册和谈。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5日起执行。1996年7月1日建设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构筑师条例执行细则》(建设部令第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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