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布单元】建设部 【颁布文号】建市[2007]229号 【颁布日期】2007-09-21 【生效日期】2007-09-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起源】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刷新、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出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治理局,国资委治理的有关企业: 为了进一步明确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简称建设工程企业)刷新、重组、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审查解决的有关要求,简化审查解决法式,方便和服务企业,现将建设工程企业刷新、重组、分立后涉及资质解决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类型建设工程企业刷新、重组、分立,申请解决企业资质,依照有关划定重新进行鉴定。 1.企业新设分立(也称“遣散分立”),即企业的资产(含设备,下同)、人员、业务等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原企业注销,新企业别离申请原企业的有关资质的; 2.企业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即企业的部门资产、人员、业务等分立设立一个或几个新企业,原企业依然存在。原企业和新企业别离申请原企业原有有关资质的,或者原企业不再占有资质,由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有关资质的; 3.企业经济性质调换,即内资企业被表资企业整体收购或收购部门股权,企业性质由内资企业调换为表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后,获得表商投资核准证书的;或者表资企业由于表国投资者的退出,企业性质由表资企业调换为内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表商投资核准证书后,解决工商交易牌照调换为内资的。 属于以上第1、2两种情况的,分立设立的新企业该当提交原企业关于代表工程业绩、司法责任继承或宰割情况的注明资料;若分立后的两家新企业别离申请原企业的统一项资质类别,则该当别离提供相应的代表工程业绩;属于第3种情况的,调换后的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资质可不提交代表工程业绩资料。 对表资收购内资的,应依照《表商投资构筑业企业治理划定》(建设部、表经贸部令第113号)、《表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治理划定》(建设部、表经贸部令第114号)、《表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治理划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及《表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治理划定执行细则》(建市[2007]18号)蹬仔关划定解决。 二、凭据有关司法律规和企业资质治理划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刷新、归并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依照有关划定简化审批手续,直接进行证书调换。有关具体申报资料和法式依照《关于建设部核准的建设工程企业解决资质证书调换和补充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等要求解决。 1.企业吸收归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解决注销登记的; 2.企业新设归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归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注销,新企业申请继承原有企业资质的; 3.国有企业整体刷新的,刷新后的企业申请继承原国有企业的所有资质的;或者国有企业将其主交易务资产、人员等投资设立新的公司造企业,原国有企业依然存续,不再占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由新企业申请继承原企业与主交易务有关的资质的。 三、企业刷新、重组等涉及注册本钱与实收本钱调换的,依照实收本钱查核。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
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刷新、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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