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文号】-----------
【颁布日期】2006-02-15
【生效日期】200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度司法律规
【文件起源】中国人民银行
企业管帐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简直认、计量和有关信息的列报,凭据《企业管帐准则——根基准则》,造订本准则。
第二条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势使命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和谈。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变乱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富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殒命、伤灿注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春秋、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 下列各项合用其他有关管帐准则:
。ㄒ唬┍O杖饲┓⒌脑O蘸贤的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合用《企业管帐准则第1 号——存货》。
。ǘ)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表的其他风险的合同,合用《企业管帐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管帐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ㄈ┍O杖饲┓ⅰ⒊钟械脑俦O蘸贤,合用《企业管帐准则第26 号——再保险合同》。
第二章 原保险合同简直定
第四条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定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该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凭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发生保险变乱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该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
保险变乱,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领域内的变乱。
第五条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定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该当别离下列情况进行处置:
。ㄒ唬┍O辗缦詹棵藕推渌缦詹棵趴赡芊直,并且可能单独计量的,能够将保险风险部门和其他风险部门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门,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门,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ǘ)保险风险部门和其他风险部门不成能分辨,或者虽可能分辨但不成能单独计量的,该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第六条 保险人该当凭据在原保险合同延持久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在原保险合同延持久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该当确定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在原保险合同延持久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该当确定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延持久,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
第三章 原保险合同收入
第七条 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前提的,能力予以确认:
。ㄒ唬┰O蘸贤闪⒉⒊械O嘤ΡO赵鹑;
。ǘ)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ㄈ┯朐O蘸贤泄氐氖杖肟赡芸康米〉丶屏。
第八条 保险人该当依照下列划定推算确定保费收入金额:
。ㄒ唬┒杂诜鞘傧赵O蘸贤,该当凭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
。ǘ)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吩熠收取保费的,该当凭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该当凭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
第九条 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该当依照原保险合同约定推算确定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作为退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原保险合同筹备金
第十条 原保险合同筹备金蕴含未到期责任筹备金、未决赔款准
备金、寿险责任筹备金和持久健全险责任筹备金。
未到期责任筹备金,是指保险报答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筹备金。
未决赔款筹备金,是指保险报答非寿险保险变乱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筹备金。
寿险责任筹备金,是指保险报答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
筹备金。
持久健全险责任筹备金,是指保险报答尚未终止的持久健全保险责任提取的筹备金。
第十一条 保险人该当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确当期,依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筹备金,作为当期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未到期责任筹备金负债。
保险人该当在资产负债表日,依照保险精算重新推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筹备金金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筹备金余额的差额,调整未到期责任筹备金余额。
第十二条 保险人该当在非寿险保险变乱发生确当期,依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筹备金,并确认未决赔款筹备金负债。
未决赔款筹备金蕴含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筹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筹备金和理赔用度筹备金。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筹备金,是指保险报答非寿险保险变乱已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筹备金。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筹备金,是指保险报答非寿险保险变乱已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筹备金。
理赔用度筹备金,是指保险报答非寿险保险变乱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有关理赔人员薪酬等用度提取的筹备金。
第十三条 保险人该当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确当期,依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筹备金、持久健全险责任筹备金,并确认寿险责任筹备金、持久健全险责任筹备金负债。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至少该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决赔款筹备金、寿险责任筹备金、持久健全险责任筹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保险人依照保险精算重新推算确定的有关筹备金金额超过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有关筹备金余额的,该当依照其差额补提有关筹备金;保险人依照保险精算重新推算确定的有关筹备金金额幼于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有关筹备金余额的,不调整有关筹备金。
第十五条 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该当转销有关未到期责任筹备金、寿险责任筹备金、持久健全险责任筹备金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原保险合同成本
第十六条 原保险合同成本,是指原保险合同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利削减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原保险合同成本重要蕴含发生的手续费或佣金支出、赔付成本,以及提取的未决赔款筹备金、寿险责任筹备金、持久健全险责任筹备金等。
赔付成本蕴含保险人支付的赔款、给付,以及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有关理赔人员薪酬等理赔用度。
第十七条 保险人在获得原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该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 保险人依照保险精算确定提取的未决赔款筹备金、寿险责任筹备金、持久健全险责任筹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保险人该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子金额确当期,依照确定支付的赔付款子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未决赔款筹备金、寿险责任筹备金、持久健全险责任筹备金余额。
保险人该当在现实发生理赔用度确当期,依照现实发生的理赔用度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未决赔款筹备金、寿险责任筹备金、持久健全险责任筹备金余额。
第十九条 保险人依照充足性测试补提的未决赔款筹备金、寿险责任筹备金、持久健全险责任筹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 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获得的损余物资,该当依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值推算确定的金额确以为资产,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
措置损余物资时,保险人该当依照收到的金额与有关损余物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赔付成本。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应收取的代位追偿款,同时满足下列前提的,该当确以为应收代位追偿款,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
。ㄒ唬┯敫么蛔烦タ钣泄氐木美婧芸赡芰魅;
。ǘ)该代位追偿款的金额可能靠得住地计量。
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时,保险人该当依照收到的金额与有关应收代位追偿款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赔付成本。
第六章 列报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该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ㄒ唬┪吹狡谠鹑纬锉附;
。ǘ)未决赔款筹备金;
。ㄈ┦傧赵鹑纬锉附;
。ㄋ模┏志媒∪赵鹑纬锉附。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该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ㄒ唬┍7咽杖;
。ǘ)退保费;
。ㄈ┨崛∥吹狡谠鹑纬锉附;
。ㄋ模┮炎7;
。ㄎ澹┦中阎С;
。┡飧冻杀;
。ㄆ撸┨崛∥淳雠饪畛锉附;
。ò耍┨崛∈傧赵鹑纬锉附;
。ň牛┨崛〕志媒∪赵鹑纬锉附。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该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ㄒ唬┐蛔烦タ畹挠泄厍榭。
。ǘ)损余物资的有关情况。
。ㄈ└飨畛锉附鸬脑黾醺墓矍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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