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08号
【宣布日期】2007-10-09
【生效日期】2007-10-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执规律则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国务院令第508号)
现宣布《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月九日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包管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情况�;し�》,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掌握种种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漫衍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爆发、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情况统计平台,为制定经济社会生长和情况�;ふ摺⒓苹峁┮谰�。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污染源,是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运动向情况排放污染物或者对情况爆发不良影响的场合、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爆发源。
第四条 污染源普查凭据全国统一领导、部分分工协作、地方分级卖力、各方配合加入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配合担负,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务预算,准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污染源普查经费应当统一治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支出。
第六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每10年进行1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七条 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实时开展污染源普查事情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 污染源普查的工具、规模、内容和要领
第八条 污染源普查的工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 污染源普查工具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视察,并如实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凭据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污染源普查工具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视察;不得转移、隐匿、改动、毁弃原质料消耗纪录、生产纪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纪录、污染物排放监测纪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爆发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十条 污染源普查规模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爆发、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第十一条 工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挂号信息,原质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爆发污染的设施情况,种种污染物爆发、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种种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农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规模,用水、排水情况,化肥、农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秸秆等种植业剩余物处理情况以及养殖业污染物爆发、治理情况等。
生活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从事第三工业的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污染物的爆发、排放、治理情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城镇生活能源结构和能源消费量,生活用水量、排水量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施基本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理情况,渗滤液、污泥、燃烧残渣和废气的爆发、处理以及利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 每次污染源普查的具体规模和内容,由国务院批准的普查计划确定。
第十三条 污染源普查接纳全面视察的要领,须要时可以接纳抽样视察的要领。
污染源普查接纳全国统一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卖力领导和协调全国污染源普查事情。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情况�;ぶ鞴懿糠�,卖力全国污染源普查日常事情。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凭据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划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情况�;ぶ鞴懿糠�,卖力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日常事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加入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事情。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情况�;ぶ鞴懿糠趾推渌泄夭糠�,凭据职责分工和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事情。
第十七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计划由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经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批准。
全国污染源普查计划应当包括:普查的具体规模和内容、普查的主要污染物、普查要领、普查的组织实施以及经费预算等。
拟订全国污染源普查计划,应当充分听取有关部分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凭据全国污染源普查计划拟订污染源普查表,报国家统计局审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凭据需要增设本行政区域污染源普查附表,报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使用。
第十九条 在普查启动阶段,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进行单位清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体例、民政、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设立审批、挂号职能的部分,应当向同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其审批或者挂号的单位资料,并协助做好单位清查事情。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以本行政区域现有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凭据全国污染源普查计划确定的污染源普查的具体规模,结合有关部分提供的单位资料,对污染源逐一核实清查,形成污染源普查单位名录。
第二十条 列入污染源普查规模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应当明确相关机构卖力本企业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事情,其他单位应当指定人员卖力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事情。
第二十一条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凭据事情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事情。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条约,支付劳动酬金,并为其治理社会包管。借调人员的人为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坚持稳定。
第二十二条 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品德,具有执行普查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普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考核及格的宣布全国统一的普查员事情证。
第二十三条 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视察、报告、监督和检查的职权,有权查阅普查工具的原质料消耗纪录、生产纪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纪录、污染物排放监测纪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爆发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有权要求普查工具纠正其填报的污染源普查表中不真实、不完整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计划,不得伪造、改动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工具提供虚假普查资料。
普查人员执行污染源视察任务,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普查员事情证;未出示普查员事情证的,普查工具可以拒绝接受视察。
第二十五条 普查人员应当依法直接会见普查工具,指导普查工具填报污染源普查表。污染源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工具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普查工具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卖力。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挂号、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工具填报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卖力,并对其加工、整理的普查资料的准确性卖力。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挂号、录入、加工和整理普查资料历程中,对普查资料有疑义的,应当向普查工具核实,普查工具应当如实说明或者纠正。
第二十六条 各地方、各部分、各单位的卖力人不得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取得的污染源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或者授意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或者改动普查资料;不得对拒绝、抵制伪造或者改动普查资料的普查人员攻击抨击。
第四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凭据全国污染源普查计划和有关标准、技术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并准时上报普查数据。
第二十八条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备份和数据入库事情,建立健全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并增强日常治理和维护更新。
第二十九条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凭据全国污染源普查计划,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并对普查中的每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检验收。
污染源普查数据不切合全国污染源普查计划或者有关标准、技术要求的,上一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要求下一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视察,确保普查数据的一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对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核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
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达不到划定要求的,有关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划定的时间内重新进行污染源普查。
第五章 数据宣布、资料治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一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凭据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决定宣布。
地方污染源普查公报,经上一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宣布。
第三十二条 普查工具提供的资料和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工、整理的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注明秘密的品级,并凭据国家有关保密划定处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对在污染源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工具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污染源普查资料档案治理制度。污染源普查资料档案的保管、挪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治理划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污染源普查资料信息共享制度。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污染源普查资料信息共享平台,增进普查结果的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五条 污染源普查取得的单个普查工具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得作为考核普查工具是否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的依据,不得作为依照其他执法、行政规则对普查工具实施行政处分和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第六章 表扬和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在污染源普查事情中做出突出孝敬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地方、部分、单位的卖力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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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计划,或者伪造、改动普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普查工具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泄露在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工具商业秘密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普查工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担负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污染源普查工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实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来由置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纠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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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
第四十条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污染源普查事情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并对检举有功的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对检举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军队、武装警察步队的污染源普查事情,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凭据国家统一划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污染源普查事情,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凭据国家统一划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宣布之日起施行。